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因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如何處理方能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該局於調查100年度營業人移轉房屋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時,查獲甲公司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達1千萬元,該局除依法對售屋的甲公司補稅及裁處罰鍰外,因購屋之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又不符合違章案件之減免處罰標準,致亦遭裁處5%罰鍰計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案例中,乙公司因甲公司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1.如已提出檢舉,或


2.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


3.依據進貨單及付款證明誠實入帳,並能提示該證明者,


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由會計師簽證揭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且經查明屬實時,該違章行為才能適用相關減免處罰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貨物、資產或勞務,應確實按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受罰。

南港稽徵所 溫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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