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應保存購入房屋之相關憑證,以憑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可減除


1.取得房屋之價金


2.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3.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


5.出售房屋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


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應檢附私契價款收付紀錄購入房屋成本、費用之有關憑證,是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購入房屋之相關憑證,以保障本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丁文娟 04-23051111轉82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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