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佣金支出應有確實居間仲介之事實

營利事業常會借重經紀人代銷商代理商的協助,進行拓展市場及爭取訂單,因此須支付佣金代理商等人時,除了要注意保留契約支付證明外,還要注意必須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佣金支出才能順利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經營機械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同屬某國際集團之子公司,甲公司97年列報給付乙公司佣金支出5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係乙公司將其臺灣客戶移轉給甲公司,甲公司按銷售淨額4%給付佣金予乙公司,並提出佣金合約支付憑證等佐證資料,國稅局認為這只是集團內銷售對象之轉移,而且甲公司一直無法提出乙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最後仍未准甲公司列報該項佣金支出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循序提起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判決理由指出甲、乙公司的佣金銷售合約僅約略記載,基於乙公司移轉其現有之臺灣客戶給甲公司,甲公司同意按產品銷售淨額扣除折讓、折價及退回後之4%支付佣金予乙公司等語,但並未約定乙公司應盡如何之仲介義務,且甲公司亦無法提出乙公司有仲介勞務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難以認定甲公司該筆佣金支出確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國稅局否准認列該項支出,並無不合。

該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支付之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認定依據,如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即使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仍無法認定佣金支出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要之費用。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必須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並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