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農民以自產之農產物自行加工製成天然酵素、手工醋及蜜餞,藉由網站自行銷售者,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部分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前揭後段規定係採對農、漁民身分免稅,其收穫、捕獲農、林、漁、牧產物不以「未經加工」或「生鮮」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部分農產物如青梅茶葉等,並不直接食(飲)用自田間收穫之最終農產物,必須經適當加工處理,該產物方具商品價值,故農民本身所產之農產品,應包含自產農產加工品。故農民以自產農產物自行加工製成天然酵素手工醋蜜餞,藉由網站自行銷售者,依前揭規定屬免稅範圍。

大同稽徵所 蔡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