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受扶養兄弟姊妹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市前鎮區林先生電話詢問:他在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其未滿20歲弟弟,其弟弟之保險費是否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因此,保險費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所以受扶養兄弟姊妹之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前鎮稽徵所 書記 蔡佩君(07)7151511分機615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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