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2015-03-31: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3千萬餘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從事國際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個人名義結購外匯給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藉以隱匿並漏報營業收入達2億5,113萬餘元,經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達3,178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舉查獲案例加以說明, 中部某木材批發商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102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475萬餘美元匯出,而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僅17萬元,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又利息所得偏高且逐年增加,而列入專案選查。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結購外幣匯至中南美洲之受款人B公司為木材貿易商,且結售自中國匯入外幣之匯款人C公司之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研判甲君結購、結售外幣資金性質應屬貨款。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從事木材三角貿易,接受中國客戶C公司訂購木材,其從供應商中南美洲B公司購買木材,貨物由供應商直接運送至中國客戶,並以甲君個人名義結購、結售國際三角貿易貨款,及隱匿營業收入於負責人甲君金融帳戶規避查核,查獲A公司漏報三角貿易營業收入達9,32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雖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進行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結合銀行資金流程全面查核,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蔡妙萍 04-23051111轉73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3/31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2015-03-26:公司遷移營業地址,遭主管稽徵機關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從外縣市遷移營業地址至高雄市,經所轄稽徵機關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營業人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無法確知該營業人之營業狀況是否正常,稽徵機關原依據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作業,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管制發票乙事迭有爭議,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影響其營業權利甚鉅,為明確規範何種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之條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條文規定,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3)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4)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5)受停止營業處分、


(6)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7)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8)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


(1)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3)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5)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6)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7)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8)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林怡君(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3/26


2015-03-26:公司如何處理投資外國營利事業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寶島債)之利息收入及資本利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國內外企業紛紛在臺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並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掛牌及交易,投資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產生相關所得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投資寶島債可能會有獲配之利息及處分之資本利得,其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利息收入課稅方式:公司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發行之寶島債,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應將利息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扣繳稅額亦得自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公司若投資外國營利事業發行之寶島債,因係屬海外收入,按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將利息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另若此筆利息收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亦得按前揭法令規定檢具相關憑證在限額內予以扣抵。

二、資本利得課稅方式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而國內營利事業及外國營利事業發行之寶島債因募集與發行地均為國內,係屬前揭法令規定範圍(外國發行人私募之國際債券不適用),因此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仍需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處分年度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該局籲請投資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漏報利息收入或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受罰。

信義分局 楊課長 (02)2720-1599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3/26


2015-03-26: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經稽徵機關查得者,除補徵菸酒稅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補徵菸酒稅外,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酒品已辦理產品登記,惟查系爭酒品與甲公司提示已登記之酒品名稱類似,但不完全相同,依菸酒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產品名稱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甲公司未依規定於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前即產製出廠,依法應處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26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2015-03-25:金管會業已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已有法源依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科技快速發展,促使金流支付模式推陳出新,金管會業已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已有法源依據供依循旨揭條例第3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之公司。

該局說明,金管會核准開放「跨境電子支付代理收付」服務,提供境外人士於我國商店購物時,由台灣電子支付機構負責收付款項等業務,爰台灣電子支付機構,承辦是類業務,已於法有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於網路上有透過上開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請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審查四科 蔡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25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2015-03-23:大樓社區停車位如有對外出租應設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大樓各業主(即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者,亦准予免徵營業稅

惟大樓停車場如係按次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因政府嚴禁大樓地下室違法使用,且臺北市停車位一位難求,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為闢財源,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該局目前常接到類似的檢舉案。故再次提醒,如大樓停車位出租對象非僅限於大樓內部之業主住戶,則管理委員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內湖稽徵所 鍾股長 (02)2792-8671分機4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3/23


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2015-03-20: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罰金,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房屋稅,是否也可以全數扣除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6月30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3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50,000元,因103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合計181天,按生存期間(181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74,383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20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2015-03-19: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之所得是否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由於華人地區經濟快速堀起,加上電視鑑寶節目熱播的推波助瀾,古董藝術品拍賣會的成交價格屢創新高,許多民眾看好藝術品長期增值的潛力,將其視為房地產黃金以外的另一項保值工具,究竟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是否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要申報又屬何種所得?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的獲利,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如能舉證成本,便可按實際買賣價差減除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交易虧損者,仍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如未能舉證成本,則按藝術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零售業之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民國102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收藏多年的溥心畬山水畫成交價200萬元及楊英風銅雕作品成交價100萬元,因持有年代久遠,其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因此甲君應申報拍賣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42萬元(即成交價200萬元 × 古玩書畫同業利潤淨利率15%+成交價100萬元 × 雕塑品同業利潤淨利率12%)。

該局提醒民眾,轉售古董、藝術品有獲利者,務必將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否則經人檢舉或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鹽埕稽徵所 股長 林慧娟(07)5337257 分機:65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3/19


2015-03-19:出售重劃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別忘了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參與重劃,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嗣後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自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其餘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其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參與重劃土地140㎡(98年9月14日取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應分配土地面積57.47㎡,因重劃會章程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參加重劃土地面積比例為50%,重劃後甲君獲分配70㎡(140㎡*50%),是超額分配土地面積為12.53㎡(70㎡-57.47㎡),另外甲君又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繳納差額地價3,862,278元,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為100年9月1日。嗣後甲君於101年9月10日訂約出售前揭重劃分配土地,出售價款18,000,000元,有關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及是否應繳納特銷稅,說明如下:
1.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應分配土地面積57.47㎡:持有期間自原取得土地所有權98年9月14日至銷售訂約日101年9月14日已逾2年,無須繳納特銷稅。

2.超額分配土地面積12.53㎡: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100年9月1日至銷售訂約日101年9月14日未逾2年,應繳納特銷稅113,972元(18,000,000元*12.53㎡/197.89㎡*10%)。

3.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100年9月1日至銷售訂約日101年9月14日未逾2年,應繳納特銷稅1,163,282元(18,000,000元*127.89㎡/197.89㎡*10%)。

該局特別呼籲,土地參與重劃後價值倍增,市價明顯提升,是參與重劃分配取得超額分配土地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別忘了嗣後出售時,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至出售訂約日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持有期間在2年內,應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出售高市價重劃土地,遭補徵鉅額特銷稅及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請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違章情事,若有上述違章情事,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若經查獲逃漏特銷稅者,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除補徵特銷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李芳麗 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3/19


2015-03-19: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倘因感情不睦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強制要求渠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爰規定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依上開授權並參據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103年度如有符合上開標準規定之情事,可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該標準規定,檢附法院裁定書保護令之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吳科長君泰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5/3/19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2015-03-18:財公報14-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公司第x年向B公司進貨一批,金額US$10萬元,約定於第x+1年付款,第x年之即期匯率為30,第x年底之即期匯率為29,第x+1年之即期匯率為28,試問其會計處理為何?
Sol:會計分錄如下:
     1.第x年(交易日)
     Dr:商品 3,000,000
        Cr:應付帳款  3,000,000

     2.第x年底(資產負債表日)
     Dr:應付帳款 100,000
        Cr:兌換盈益  100,000

     3.第x+1年(結清日)
     Dr:應付帳款 2,900,000
        Cr:兌換盈益  100,000
            現金    2,800,000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2015-03-17:僅形式上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卻無自住的事實,該房地仍不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開徵以來,對抑制房地炒作已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在稽徵實務上仍發現不少炒房者,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對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規定,於訂約銷售當日或銷售前,透過形式上辦竣戶籍登記,藉以規避稅捐,為遏止這種現象,財政部已於104年1月7日修正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以防杜。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法前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特銷稅。惟實務上,各地區國稅局屢查獲納稅義務人利用人頭買賣房地,藉由外觀符合「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免稅要件,逃漏特銷稅。該局日前即查獲桃園區某張姓民眾,透過其莊姓友人買進房地後不到2個月就出售,該局於查核時發現莊君根本無購買資力且其持有房地期間僅1個多月,經再進一步調查資金流程後,張姓民眾才坦承他是真正買賣房地的人,並繳清應納之稅額及罰鍰。另外,該局也查獲某王姓民眾經常性的買賣法拍屋,而且總是在簽約銷售房地的當日,才把戶籍遷入,以符合「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免稅要件,但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王君在該期間實際上是住在其任職公司的員工宿舍,僅將戶籍地址遷入,並無居住之事實,且持有各法拍房地的期間都只有1個月左右,王君買屋顯然都不是為了自住,短期炒作房地行為十分明顯,該局除依法補稅外,也對王君處罰。

該局指出,此類案件,民眾購買房屋實質上不是為了自住,不屬於特銷稅條例要排除課稅的對象,如今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於104年1月修正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民眾對於有自住的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可防杜前開案例僅藉戶籍登記規避稅負的情形,亦可提升課稅的公平性。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修法後的規定,並籲請切勿再以身試法,避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17


2015-03-17:適用自用住宅重購扣抵綜合所得稅,限售小屋購大屋,且僅以「房屋」價額比較,非以「房屋及土地」總額比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應自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行購買自用住宅後出售者也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增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其所提示之出售及重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未載明土地及房屋各別價格,經該局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按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售房屋價格為200餘萬元,較重購房屋價格98萬餘元為高,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退還或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僅就「房屋」部分之出售及重購價額作比較,而非以「房屋及土地」買賣總價額作比較,如買賣合約書係以總價額簽訂出售房地者,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應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計算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如重購房屋價格超過出售房屋價格者,始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辦理自用住宅重購之扣抵。

法務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6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17


2015-03-17:104年查詢所得新增查詢碼服務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開始實施,預計104年憑單填發單位採行免填發之情形將大幅提高,為配合該項作業,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利用5種管道查詢所得資料順利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以下列方式取得憑單資料:
一、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特別說明,國稅局自104年新增提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之措施,該查詢碼將印製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寄發予納稅義務人,每年約有6成的納稅義務人符合稅額試算並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可依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依實際情形修正後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查詢碼實施前後辦理申報之情形如附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相關附件:

    查詢碼實施前後申報方式

審查二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17


2015-03-17: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基金投資有「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兩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同!


1.營利事業的國內基金所得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所#4-1)期間的規定免徵所得稅,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


2.至於國外基金所得則不能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列報為應稅所得繳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國外基金


1.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在停徵期間,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


2.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是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8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中,屬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餘500多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不能適用免徵所得稅的規定,所以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最後甲公司的課稅所得額必須加回國外基金所得500多萬元,核定補稅近90萬元,並處罰鍰50多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17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2015-03-13: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 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 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 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將其出售有價證券及土地之收入及成本,以總額法表達,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損費,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另當期取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亦應依上開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損費。

(5)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另常見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為負數,仍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導致本期虧損金額重複加計以往年度虧損,而遭稽徵機關調整。

(6) 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 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常因該所得額金額小或課稅所得額為鉅額虧損,加計課稅所得額後之基本所得額仍未達適用門檻(自102年度起為新臺幣50萬元),即未扣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造成以後年度計算該項所得額時重覆扣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 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 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 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 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 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 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3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審查一科 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3/13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2015-03-12: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醫療單據,經查獲除裁處罰鍰外,另涉有刑事訴追,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醫療單據虛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經查獲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應繳納稅捐,塗改就診日期及醫藥費金額等,製作不實醫療單據,於不同年度重複使用,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虛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逃漏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將100年度所取得之醫藥單據予以偽變造就診日期及醫藥費金額後,以彩色複印之方式製作102年度不實醫藥費單據,並持以申報虛列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影響國家稅課收入,除遭補稅及核處漏稅罰外,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予以移送刑責。

該局呼籲,列舉扣除額異常為稅捐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須補稅處罰外,另涉有刑事責任追訴,實在得不償失。

法務一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8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3/12


2015-03-12: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4年2月2日 持法院103年11月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遭國稅局以該裁定書已逾期而未能查調,乃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可以查調債務人資料之期間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服務科 潘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12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2015-03-11:獨資合夥商號結(決、清)申報,自104年度起必須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原本是不須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以所得額併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商號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必須要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再以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今(104)年1月1日後結束營業的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就必須適用這項新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04年4月結束營業,申報104年1月至4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假設營利事業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是170萬元(1,000萬元*17%),甲商號必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5萬元(170萬元*50%),再將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1,000萬元-85萬元)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再次強調,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雖自104年度施行,結算申報部分會是在明(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適用,但獨資、合夥商號如在104年1月1日後結束營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就必須適用新規定,籲請獨資、合夥商號注意。

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06-22980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11


2015-03-11:讓與智慧財產權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第3項智慧財產權讓與之所得計算及其屬性為財產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問題,該局特別加以說明。

該局指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係屬財產交易所得;嗣後股票轉讓時,其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此為技術作價入股核課所得稅之原則性規定。

該局表示,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3項規定,係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前開規定係為鼓勵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與應用,爰將此類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新發行股票之課稅及繳稅時點,均延緩至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所得之計算,應依「時價」扣除取得新發行股票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金額認定,至其所得屬性為讓與智慧財產權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讓與」之界定,按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同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考量智慧財產權受讓方式多樣化,包含讓與、授權或繼承等態樣,且各行為態樣法律效果均有不同,基於條文意旨及租稅法律主義,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第2項所稱「讓與」,尚不包括「授權」。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11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2015-03-10:火紅出爐的—「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104年1月9日生效: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

二、 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 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 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 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八、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 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 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11種類型中,以一、五及七之類型較為常見,為使民眾更加了解該3種類型之涵義,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將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之房地無條件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二〕:夫妻2人在結婚前各自持有1戶房地,且各自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持有期間內也未供營業或出租,於結婚後銷售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三〕:楊君於79年間購入房地,借名登記於姪子名下,於103年6月1日因申請終止借名登記而經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楊君名下,楊君於104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因楊君及其侄子持有該筆房地之期間合計已超過2年,核屬免課特銷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除可將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進貨發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外,並可證明其進貨金額,以免遭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進貨總額,並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而處行為罰,不可不慎!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10


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2015-03-05: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是否不須計入所得額課稅?另該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表示,財政部於100年5月6日即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核釋,個人委託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如其係屬於契約簽訂前已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該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者,以信託形式贈與之孳息,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至於孳息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該局並指出,財政部復於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進一步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高獲利公司的鄭姓股東於102年3月1日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未來2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甲公司。受益人甲公司於102年獲配股利淨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如屬上揭財政部100年解釋令規定假藉信託形式規避稅負之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認屬委託人鄭姓股東之所得,課徵鄭姓股東之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而受益人甲公司102年度受贈取得之孳息受益權利,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入102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如103年度受益人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120萬元,該獲配股利係因信託契約取得,非因投資而獲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甲公司於該年度應將12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稅務專業代理人應注意上述孳息他益之相關規定,切勿為了節稅或規避稅負而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一科 審核員 郭美杏(07)7256600 分機:718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3/5


2015-03-05: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財政部爰明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餘,故營利事業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5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2015-03-02: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局查核某事務所101年度執行業務申報案件,該事務所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所生之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具體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函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以資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唐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3/2


2015-03-02:同年度不同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不重複前提下得分別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吳先生詢問,103年1至3月為租屋自住,於4月購屋自住並有貸款,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此淨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吳先生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吳先生103年1至3月有租金支出4.5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3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3/12個月=3萬元);4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且當年度尚有取自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22.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9/12個月=22.5萬元),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後之淨額 8萬元扣除,所以吳先生103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8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1萬元。

法務二科 黃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2


2015-03-02:您知道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及何時繳納嗎?國稅局報你知!

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民眾詢問遺產稅申報期限為何及何時繳納?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另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需要先繳納稅款,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後,於2個月內繳清稅款。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20日死亡且留有遺產,則應於104年4月2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至於遺產稅款,民眾則不必先行繳納,應俟國稅局核定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再行依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即可。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繳納遺產稅款,如因繳納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申請分期繳納者,亦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期限。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