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2015-03-12: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4年2月2日 持法院103年11月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遭國稅局以該裁定書已逾期而未能查調,乃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可以查調債務人資料之期間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服務科 潘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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