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買百萬進口車-明年省稅2萬

購車減徵3萬元貨物稅優惠年底終止,但明(99)年1月1日起,進口車另有降稅優惠,配額內汽車的關稅稅率將從現行18.92%降為17.5%,完稅價每百萬元進口車,可以省下約2萬元稅捐。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提醒民眾,2000cc以下的進口或國產小汽車、小貨車及客貨兩用車,明年不再提供每車減徵3萬元貨物稅的購車優惠。有意購買新車者,需趕在今(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購車與掛牌登記手續,才能享有3萬元降稅利益。

財政部指出,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承諾,明年1月1日起,汽車進口的配額內關稅將從現行的18.92%調降為17.5%;配額外關稅則維持30%不變。

財政部並已公告99年度WTO會員製造的小汽車(包括載客九人以下的客車,及總重量3.5公噸以下的貨車)及其底盤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的配額數量,包括美國及歐盟均為68.46 輛、加拿大5.55萬輛,其他每一會員國約為4.3萬輛。各國獲配數額較今年增加最多12萬輛、最少也有7,000輛。

我國加入WTO後,即承諾要在民國100年以前,分年調降小汽車的進口關稅。其中,配額內關稅逐年下降,但配額外汽車關稅在96年自60%降至30%後即維持不變,直到民國100年時,才會再下降至17.5%,與配額內汽車關稅一致,屆時我國藉進口關稅對進口車實施管制也將一併解除。

我國現行進口汽車共需負擔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費等四種稅費。以完稅價格100萬元的進口小汽車為例,總計內含四種稅費的稅捐高達56.08萬元,明年關稅調降為17.5%後,稅負成本可降至54.22萬元,關稅下降的利益約達2萬元。

財政部表示,汽車關稅調降受惠最大的是進口車,國產車因為不需負擔關稅,明年調降關稅的利益並不適用國產車。進口小客車適用新稅率的基準日,是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運輸工具進口日在明年1月1日以後者,其關稅稅率即改按17.5%課徵。

閱報祕書/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是指政府可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數量內進口者,可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的較低關稅稅率,一般也稱為配額內稅率; 超過數量部分則按一般關稅稅率課徵,稅率較高,可簡稱配額外稅率

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實施關稅配額的進口商品,農產品部分共有包括花生豬腹脅肉雞肉等24種限制進口農產品,均是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工業產品部分,則只有小汽車

關稅配額數量有一定的訂定原則,每年由財政部在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告。以農產品為例,目前是按國內消費量4%到8%擬定配額數量,配額內稅率約為現行關稅稅率的一半。

農產品與工業產品的配額核配方式不同,以小汽車為例,目前有「先到先配」與「事先核配」二種。對原限制採購地區如美加歐聯等國,按進口日先後依序分配者,稱為「先到先配」;對原未開放進口地區,依出口國核配名單辦理者,則稱為事先核配,適用地區包括南非澳洲等七國。


(記者陳美珍)
【2009/11/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股東挪用公款-應計利息課稅

善化鎮顏小姐問:公司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意旨,985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新增第24條之3,增訂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以及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2009/11/30 經濟日報


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憑證,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前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取具載明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1年12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7萬餘元,遭補稅並處罰。甲公司主張係透過乙公司業務員於91間購買電腦空白光碟片,並以現金支付貨款,確與其有交易事實,應免予補稅處罰云云。

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91年間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占其總進項比率高達100 ﹪,且該年度並無僱用任何員工,雖甲公司主張透過乙公司業務員丙君於91間購買電腦空白光碟片,並以現金支付貨款,惟查所提示之付款證明與系爭發票金額不合,且無法逐筆對應無法採認;至於所提供之現金帳僅係經電腦打印之簡便記載兩紙,並非公司完整之帳簿,核與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規定設置帳簿,包括「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等帳簿未符,是縱提示送貨單等文件用以證明交易事實,惟其對銀貨兩訖之資金來源仍無法證明,且其與乙公司虛偽交易之事實,復經判決宣示筆錄認定明確在案,該等事後所提之收貨或送貨資料文件等應係臨訟杜撰之文件,難認真實可採,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是呼籲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開立之憑證,若未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依規定應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額並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29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提醒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尚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兩者文件缺一不可。

該局另表示,上開竊盜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報備事項,故無須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29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得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人之資格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自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又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得提起訴願,而在提起訴願時,應注意訴願人之資格,如果違反訴願法第18條,將遭致不受理之結果。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因無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收入,且無進貨事實,取得其他營業人虛開之統一發票,經通知提示帳簿文據供核,惟迄未提示,乃重行核定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全年所得額。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因仍未提示帳簿及憑證供核,致無法就其主張加以審酌,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嗣該公司以其代表人A君名義提起訴願,但遭財政部訴願決定為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上開案例所爭執為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該局原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載明納稅義務人為某公司,臚列代表人為A君,某公司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書之申請人為公司組織之某公司,並非A君,按A君雖為某公司之代表人,惟某公司係公司組織之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A君以自然人身分提起訴願,即難謂適格,訴願為程序不合。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時,除了要注意必需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提起訴願外,同時也要注意訴願人之資格,才不會因程序上之誤失,遭致不受理之結果,失去運用行政救濟申訴管道之機會。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鄭素珠 04-23051111轉8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11/29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回台上市-應落實內控制度

受到政府各項利多政策,包括鼓勵台商回台上市遺贈稅營所稅的調降等帶動,加上台灣資本市場本身所擁有產業聚落完整、上市成本合理、籌資較為容易等多項優勢,以及許多台商企業看到,回台發行TDR的台商企業享受高溢價的榮耀成績之後,紛紛探尋回台第一上市的可行性。

不過,從政府開始推展台商回台上市開始,目前已完成第一上市審核程序,並順利上市的台商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因,從實際輔導台商回台上市的經驗來看,雖說台灣資本市場的主管機關已放寬多項上市的標準,例如,台灣公司在台上市要請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門審查報告,但對於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則只需要會計師提出內部控制改善建議即可。但實務上考慮到上市後的股東權益保障與公司治理等議題,主管機關在審核過程,還是會傾向以嚴謹的角度辦理審查。也就是說,對於回台上市的台商企業是否已建置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並有效運作,還有是否已強化公司治理並選任獨立董事等,都會嚴格加以把關。

從回台上市的規劃流程來看,準備回台上市的台商企業必須接受承銷商的輔導登錄興櫃滿六個月,在這段期間,必須將內部控制內部稽核,還有公司治理制度加以建置,並確認其能有效運作。

若不從上市審核的角度來看,事實上,企業在發展到達一定規模時,就必須建立起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從親力親為的一人公司,逐漸走向具規模與發展可能的專業經理人制度。如此企業的成長方能建立在一個健康的機制上,才能可大可久。

回顧過去台商的發展,台商大都規模較小,且都由老闆一人進行管理,並以業務為重,相對地在一些管理機制內部控管、甚至是帳務品質上就顯得較為薄弱,當企業發展至一定的規模,甚至已準備要公開發行,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從老闆一人擴張到多數的股東及投資人時,因此保障企業資產安全、增進營運效率、增進既定政策遵行程度、驗證會計資訊正確性及可信度就相當的重要,也有其必要性。也就是回歸到內部控制制度的本質,如何落實企業的內部控制對企業的發展的確有其正面的助益。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其實就可以很明確看出,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促進公司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三項目標的達成,此三項目標即為營運的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的可靠性相關法令之遵循。從各個面項來看,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早已不言可喻。

要強調的是,股票上市是企業成長的一個過程,而非最終目的。企業在準備上市前就應該要有正確的心態,並且全心的投入上市前的規劃準備,上市才能成功。最重要的是,上市之後必須要注意資訊揭露的可靠度與完整性風險控管機制的健全與及時,並做到實質與形式的合規,如此方能在上市之後,走向健全發展的道路。

【2009/11/27 經濟日報】


併購後/消滅公司配股-稅事搞定

近來頻傳出企業併購的消息,財政部昨(26)日發布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課稅規定,財政部指出,併購中被消滅公司的股東若獲配股份,將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訂的合併對價課稅,也就是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取得的「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針對併購案的股東課稅認定,財政部早在97年10月就已經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合併基準日在今(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若獲配股份為對價,要當作股東的「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並規定課徵所得稅。由於該解釋令發布後,實務上對於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價值認定,一直存在疑義,因此財政部特別再發布一次解釋,明確指出股份對價的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認定價值,也就是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實務上併購案議定換股比例,雖然常是基於某一價格範圍的評價結果而非單一價格,但在合併基準日時,存續公司的收購成本應已確定,並以收購成本辦理取得被併購公司淨資產價值的入帳會計事宜,加上「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合併等變更資本額登記,應檢送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供主管機關查核,顯示併購的入帳金額(總價及每股價值)具有明確的資料,因此消滅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以存續公司於當天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計算股份對價的價值,並依規定計算其股東的股利所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現金」為對價進行合併,併購的金額是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議定結果所決定;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也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由於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自合併雙方依評價結果決定換股比例起,到實際合併基準日之間,雙方公司的股價常因外在市場因素發生漲跌,財政部認為不構成合併契約得調整換股比例的理由事由,因此宣布合併後公司股價的漲跌,不影響既定的合併總價及股份對價的價值。

【2009/11/27 經濟日報】


財部發布股份對價計算基準

【王信人/台北報導】以股換股的價值認定出爐,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合併後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亦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

財政部在去年10月17日發布解釋令指出,二家公司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的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的價值,超過其全體股東的出資額,改由對消滅公司的股東課稅,視為股利所得,從今年1月1日的合併案開始適用。當時財政部表示,對價值的認定,依所得稅法第65條辦理。

但很多上市公司向財政部反應,65條有「時價」和「成交價」二種,不知要依那一種方法。於是財政部昨天補充解釋,財政部承認二家公司在合併時所做的「換價評價」,以存續公司的實際入帳金額計算,當成全部的股利所得


依此,消滅公司的股利所得的計算為,以存續公司的實際入帳金額,除以總股數,即為每股股利,再乘上股東持股的股數,即為股東的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中申報。


<沒有減除全體股東的出資額>


財政部表示,以現金為對價進行之合併,其現金對價之金額係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之實際評價議定結果所決定,故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亦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之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俾使二者課稅待遇一致。

工商時報 2009-11-27


退職所得免稅額-不調整

財政部賦稅署昨(26)日公布,99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不調整,民眾若在明年度選擇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在16.9萬元乘上工作年資以內者,才可以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就可以按上漲程度調整。由於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上次調整是在98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到應行調整的3%標準,99年度將不調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2009/11/27 經濟日報】


綜所稅課稅級距-調降

財政部昨(26)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民眾將可在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各項調整過後的扣除金額報稅。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仍維持98年水準。

明年度個人綜所稅確定調降,五級稅率中,6%、13%、21%三個課稅級距的稅率將各調降1個百分點,分別為5%、12%、20%;最低級距5%的課稅上限金額,明年起也從41萬元調升為50 萬元,其餘四級稅率的課稅級距金額也同步向上調整。

此外,財政部公佈各項扣除額的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萬元;有配偶者扣除15.2萬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萬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萬元。

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當時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11,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上漲3%才能調整的標準,因此明年度將不調整。

2009/11/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服徵補核定-留意復查期限

路竹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日前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徵補繳款書,對其核定內容不服,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的郵戳日期為準。該所進一步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的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的權益,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09/11/27 經濟日報】


油氣車貨物稅-每輛減徵2.5萬

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油氣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2.5萬元貨物稅,財政部估算,五年內國庫的貨物稅收損失達1.3億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順應綠色環保的世界潮流,達成減少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推廣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吳敦義指出,在一定期間內減徵油氣雙燃料車的貨物稅,可鼓勵民間購置相關車種,振興汽車產業,符合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財政部、環保署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據環保署所提「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藉由此次修法,預估五年內約有5,200輛汽車受惠,將可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成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財政部指出,我國汽車主要使用的燃料以汽油柴油為主,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為推動使用以液化石油氣為主要燃料的車輛,鼓勵汽車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相關車種。

財政部也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給予新購油氣(LPG)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5萬元,減徵期限為五年,以促進汽車消費並達成節能減碳的效益。

【2009/11/27 經濟日報】


油氣車貨物稅-每輛減徵2.5萬

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油氣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2.5萬元貨物稅,財政部估算,五年內國庫的貨物稅收損失達1.3億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順應綠色環保的世界潮流,達成減少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推廣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吳敦義指出,在一定期間內減徵油氣雙燃料車的貨物稅,可鼓勵民間購置相關車種,振興汽車產業,符合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財政部、環保署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據環保署所提「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藉由此次修法,預估五年內約有5,200輛汽車受惠,將可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成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財政部指出,我國汽車主要使用的燃料以汽油柴油為主,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為推動使用以液化石油氣為主要燃料的車輛,鼓勵汽車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相關車種。

財政部也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給予新購油氣(LPG)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5萬元,減徵期限為五年,以促進汽車消費並達成節能減碳的效益。

【2009/11/27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老外海外所得百萬-納稅基

【徐晨縈/台北報導】明年1月1日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的外籍專業人士,或是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外籍人士,也適用最低稅負制,在台灣買賣海外基金,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也要列入海外所得的稅基。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是在國內沒有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任許祺昌表示,這已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就會被納入海外所得的稅基。

也就是說,派駐在台的外國人專業經理人,是納入海外所得課稅的對象,適用條件與國人無異,無論是在境內買賣海外基金,還是其個人在海外進行投資買賣的所得,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是納入課稅的範圍。

就情理上來看,非台灣國籍的外國人在海外投資行為,被強迫納入台灣政府的最低稅負制,實在有點說不過去。通常,這些外國人可以不理睬台灣政府的規定,海外資金不匯到台灣,台灣政府要查稅不容易,但實務上而言,這些派駐來台的外籍專業經理人會按實申報,一旦被課高額稅額,將會影響他們派駐在台的意願。

據財政部解釋,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起如已適用綜所稅20%以上的邊際稅率,即使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需要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經繳納稅額也可以申報抵扣,因此,所須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應相當低。舉例來說,一位從美國派駐來台的外商主管,年薪600萬元,海外基金當年度收益150萬元,加上海外財產交易150萬元,基本稅額為:[600(年薪)+300(海外所得)-600]X20%(稅率)=60萬

因年薪600萬元適用所得稅率約40%,其一般所得稅額為:600萬元X40%(假設稅率為40%且不考慮累進差額)=240萬元>60萬元(基本稅額);也就是一般所得額>=基本稅額,就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類高階主管若海外投資獲利(例如投資海外股票債券基金衍生性商品存款處分海外財產等)相當高,且在外國所繳的稅低於20%或免稅,則在台灣被課稅的機會就相當大。

工商時報 2009-11-26


境外保單-稅很大

【范姜群閔/台北報導】境外投資所得課稅即將上路,不要以為只有海外基金受影響,以往被視為地下保單的境外保單,也可能受到衝擊。會計師提醒,民眾所投保的境外保單,一旦有保險給付金額產生時,假設無法舉證確實是保險給付的話,很有可能被全數列入境外投資所得,加上沒辦法證明成本金額,最多可能會被課20%的稅。

過去許多高資產族群購買境外保單,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所謂「境外保單」,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就在市面上販售的保單,這種保單多半是由外國保險公司設計,但這些外國保險公司並未在台灣設立據點,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不適用國內遺產稅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也就成為以往高資產族群規避40%高遺產稅的工具之一。

不過,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提醒,在境外投資所得課稅上路後,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很有可能會被定義成「無法證明成本的海外投資所得」,最多可能會被課20%的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第18項說明,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依照不動產有價證券其餘財產的不同按實際成交價格12%到20%,計算所得額。

許祺昌舉例,假設張爸爸買了一張境外保單,受益人是張爸爸的兒子,張爸爸往生後,他的兒子獲得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險給付3,000萬元,萬一張爸爸的兒子無法列舉此筆金額確實是保險給付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定義為海外投資所得,加上又無法證明其成本,這筆保險給付未來被課20%的稅,在實務上並非不可能。

許祺昌說,就算張爸爸的兒子可以舉證且此一舉證也被稅務機關承認是保險給付,按照現行法令,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則受制於最低稅負制3,000萬元的規定,也會被課遺產稅

此外,壽險業者提醒,境外保單由於並不合法,民眾如購買境外保單發生任何的糾紛或爭議,皆不屬於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說,境外保單並沒有保障。

工商時報 2009-11-26


樂活節稅/華僑贈台灣財產-要課贈與稅

現今因國際往來頻繁,不少國人也因為各種考量,同時擁有台灣以其他國家國籍。在申請成為其他國家國民的過程中,雙重國籍所帶來的稅負問題,並非人盡皆知,而繁複的稅法規定,更常常讓人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被課徵相當數額的稅負,以下有一個常見的案例參考:

連德昌(化名)是雙重國籍者,八年前他的母親過世,相隔兩年後,連德昌的父親也因病不治而往生。當時連德昌主要的居住地在美國,然而父母親在台灣的兩棟房子都在他的名下,雖然他本人都住在美國,因不希望被台灣除籍,因此仍然維持在一定期間內回台。

直到2007年時,連德昌認為,每次回台都要整理兩幢房屋,對他來說負擔過大,而且房子平日無人居住也有些浪費,因此決定將非戶籍所在的那一棟平房,送給跟他一樣居住在美國,不過已在台灣除籍的妹妹。連德昌兄妹這種情況下,有什麼稅務問題需要處理?

台灣的贈與稅課徵情況,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只要贈與給他人的財產,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贈與人,無論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都需要申報贈與。另一方面,「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則不論「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只要有贈與行為,皆須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在台灣稅法上唯一能免申報贈與稅的情況,只有發生在贈與人為「非經常居住」且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同時贈與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

另外,有些人可能認為,自己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已搬離台灣,因此贈與境外財產應不符合上述贈與納稅義務人的範圍,但還要注意期間問題,也就是至少要通過兩年的限制。因為根據遺贈稅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意即,除非兩年以上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也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否則無論以境內財產境外財產贈與,還是須申報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無論受贈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只要贈與人在中華民國曾有戶籍,或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合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365天,即須申報贈與稅。無論有無國籍或戶籍,只要贈與的是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要忘記主動申報贈與。以連德昌的情況來看,他仍有台灣戶籍,又是將台灣的房子贈送給妹妹,依法當然要繳納贈與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企業未開憑證-罰款上限百萬

漏稅行為罰款有朝向逐步調降趨勢,繼契稅使用牌照稅後,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應受行為處分的罰款也將大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5)日通過訂定上限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行為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財政部按照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約有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都會下降。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的條文草案,包括針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增訂上限罰鍰,主要目的在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財政部統計,依目前稅法未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有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曾有案例顯示,因為未依規定開立憑證,有企業因此被加處的行為罰鍰,高達1億元。

財委會在10月間,也曾針對契稅使用牌照稅的行為罰鍰,未訂定上限罰鍰的做法,採取修法改善。以契稅為例,未依限申報契稅者,過去是按應納稅額加處1%罰款,財委會修正後訂定上限罰款為1.5萬元。

昨天初審通過的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條文,財政部原本希望能夠增訂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施以加徵滯納罰款與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條款,但多數立委都認為,這項條文牴觸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精神,決議應予刪除。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近五年平均被稅捐機關裁處罰款的案件約為28萬餘件,每年罰款金額約230億元,因為欠缺滯納金等「保全稅捐」條款,約有將近180億元罰鍰完全收不到,比率高達77%,李述德說:「形同白罰」。

對於立委刪除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天加徵1%滯納金的條款,財政部表示,未來除了限制納稅人出境之外,無法對故意不繳罰鍰的納稅人施以任何處罰,相對對於誠實納稅或如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而言,並不公平。

【2009/11/26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苓雅區陳小姐詢問,該公司於98年12月1日分配並給付股利予股東王○○君,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其獲配之股利應如何扣繳?

該局表示,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公司給付予股東王君股利時,應依非境內居住者之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亦即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時,因非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應依給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扣繳率30%(註: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扣繳率為20﹪)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如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該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計算方式,首先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計算: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10﹪)×(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之抵繳稅額,應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抵繳稅額之限額=A×(本次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A係指截至分配日止,該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各年度已分配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抵繳稅額後之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前項計算公式A之金額大於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應以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作為計算基礎。


96記帳士考試試題:甲公司今年欲配發非居住者A君股利淨額20萬元,設該分配日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87年以後)有600萬元,其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80萬元,若A君股利之扣繳率為20%,則A君之股利應扣繳多少稅額?


:20萬×20%-20萬×10%×180萬÷600萬=3.4萬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羅玉雯(07)3302058分機625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1126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為工程完工日

台南市中西區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是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009/11/26 經濟日報】


參:查準24承包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及完工定義


健保扣除額-立委盼增訂

健保費調漲爭議不斷,立委周守訓提案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在列舉扣除額下,依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為扣除額,健保使用次數愈少、扣除額就愈多的概念,上限為1.2萬元。

衛生署建議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健保局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周守訓認為,健保支出龐大,形成政府財務負擔,依國內外研究,透過規律的運動行為,培養國人身心健康以降全年健保使用次數,進而減少整體醫療資源支出,同時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周守訓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扣除額下增訂「運動費用支出」項目,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扣除,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1.2萬元為限,扣除比率由主管機關另定。

周守訓國會辦公室指出,此提案也鼓勵國人培養運動習慣,相關研究資料顯示,有規律性運動與使用健保卡次數呈反比。根據體委會數據,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每周運動七次以上者,健保未使用比率占29%;但每周運動不到一次者,健保未使用比率為近4%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衛生署擬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引起朝野立委反對聲浪,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昨(25)日表示,將與健保局再協調;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應追討台北市健保欠繳費。

衛生署、健保局等相關單位昨天緊急滅火,強調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但健保調漲議題仍是爭議不斷。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贊同調漲健保費用,健保局基於業務需要說明及提出做法,但立院不一定會完全同意;從另一角度來看,立法院也該正視及解決健保局的財務危機。

立委李俊毅說,健保局統計,健保缺口達555 億元,主因是直轄市政府拒繳健保費,如台北市政府欠繳健保費達新台幣337億元,應先追討該筆錢為當務之急。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則認為,健保局應該全面體檢健保制度,從制度面解決開源節流的問題。

【2009/1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存貨要開發票

新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貨物移轉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等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該所近一步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尚非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未繳遺產稅-不得連坐境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產繼承人如果已按其法定應繳納遺產稅者,不得限制其住居。行政執行處不能再連坐處分,因部分繼承人不繳納遺產稅,而對全數繼承人限制出境

此外,為了與財政部標準一致,個人欠稅在100萬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200萬以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下,營利業負責人在30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司法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持保留態度。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已經研擬第17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也就是「禁奢條款」,會明確臚列交通等項目,他說,法務部的版本生活費是台灣平均消費支出,希望屆時再併案審查。

對於放寬繳交個人遺產稅的部分就不再限制出境,法務部也認為,這是基於共同共有的法理,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每位繼承人都有全部均負之責任,不因其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即免除義務,為此,由於行政執行署長林朝松態度被認為傲慢,還被立委呂學樟轟下台。

【2009/11/25 聯合晚報】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地價稅以每人在縣內之全部土地彙總歸戶課徵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詢問,為什麼在本縣擁有多筆土地卻僅收到1張地價稅單?


該局提出說明,地價稅的課徵,係以各縣市為單位採總歸戶制,按累進稅率計課。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個人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計算其地價總額,按其課稅級距適用的稅率計算其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有多筆土地,僅會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如所有土地分別坐落兩個縣(市)以上,則將分別收到土地所在縣(市)之稅捐機關所寄發的地價稅單。

陳嬿純 04-7239131轉22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個人(自然人)銷售中古車輛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輔導作業

代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通知:


主旨:本局辦理「個人(自然人)銷售中古車輛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輔導作業」在本會會員協助輔導下,多數營業人已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謹表謝忱。

說明:旨揭輔導作業,前經本局以98年7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26893B號函請本會轉知會員協助輔導其代理之營業人,迄今已有50餘家營業人補辦營業登記340餘家營業人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本會會員(客戶)服務貢獻良多;另為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及愛心辦稅原則,請本會所屬會員再予協助轉知其代理之營業人,如有以個人名義購進車輛銷售者,儘速向所屬本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彰化縣記帳士公會


300億降稅利益-明年放送

國庫降稅,明(99)年送出300億元。受到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逾3%影響,財政部99年將調升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除最低級距5%因修法調升為50萬元不再調高外,12%以上四級金額將隨物價漲幅連動調整。

調整後的99年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民眾要等到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所得時適用。受稅率與級距雙調影響,300億元降稅利益將由380萬個納稅戶共享,中低所得者減稅幅度較大。

在此之前,財政部指出,明年5月申報98年度綜所稅時,將會有五大減稅額先行調增,包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身障特別扣除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在內,金額最少3,000元。

其中,明年申報98年綜所稅的免稅額將從7.7萬元調升為8.2萬元,每人可獲調增5,000元減稅額,以適用6%到40%不等稅率民眾而言,每人明年僅僅從免稅額調升,所獲得的降稅利益就有300元到2,000元。

個人的所得稅率與課稅級距,則要等到後(100)年申報99年度所得稅時,才會出現雙降稅效應。

五級稅率中,有6%到13%兩級稅率將各調降1個百分點為5%及12%;最低級距5%的課稅上限金額,在立法院基於照顧中低所得者考量下,99年將從41萬元調升為50萬元。其餘四級稅率,則因物價指數漲幅超過3%,課稅級距上、下限金額也將同步向上調整。

財政部指出,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今年10月的消費物價指數後,課稅級距自民國95年11月累計至今年10月為止,物價指數漲幅已達3.48%,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3%,99年所得稅課稅級距上、下限金額,將同步上調3.48%。

調整後的課稅級距,所得淨額在50萬元以內者,適用最低5%稅率課稅; 所得淨額超過423萬元以上者,按照最高40%稅率課稅。

財政部說,在調整之前,所得淨額在41萬元以下者,才能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稅,100年5月申報99年的所得稅時,所得淨額在41萬元到50萬元之間者,原本應適用第二級距稅率,都可以下降一級按5%報稅,減稅利益最顯著。




【2009/11/24 經濟日報】


投資海外基金-6招合法節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副總經理賴三郎昨天說,海外基金自明年起要課徵海外所得稅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人應該如何因應?他提供6招合法節稅、避稅方式,可供參考。

財政部把海外基金分為兩大類
1.境外公司發行的海外基金,從明年起,要課徵海外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人贖回基金時,以賣價收入減去當初投入時的成本,差額超過台幣100萬以上要全額併入最低稅負中申報。

2.國內公司發行的基金,也可以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屬於「國內基金性質」,投資人贖回時,依目前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般個人投資海外基金或有價證券時,賴三郎說,有6招合法節稅方法:
1.透過國內銀行證券投顧投資,從事海外投資手續費,贖回簡便,只要海外所得1年不超過600萬元,不會有繳納最低稅負問題。

2.個人直接將資金匯出海外進行海外投資難掌握,風險高,手續費都是在5%起跳,在台灣買海外基金手續費則在2%以下,相對便宜。

3.透過國內基金從事海外基金有價證券的投資,由於國內基金一般都不分配,投資人可以利用贖回國內基金,證交稅證所稅,又不會有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問題。

4.基於衡平課稅,凡應加回免稅所得項目如發生淨損失,可在以後年度該項免稅所得扣抵,但須注意其扣抵年限限制(個人為3年),以免因逾期而喪失扣抵權益。但須注意其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的損益,都須能核實依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計算。

5.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透過夫妻兩人分年贈與現金給子女,當子女成年時可單獨申報綜所稅,增加一般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同時增加最低稅負的基本扣除額600萬元,選擇有效的投資標的。

6.規劃應稅所得免稅所得的獲取時點,利用一般所得稅稅率累進稅率最低稅負制回定稅率的運用空間。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最低稅負-員工分紅最大宗

【王信人/台北報導】號稱40年來唯一加稅的最低稅負制,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計,實施3年來,對個人共課徵124億元,其中,以員工分紅配股超過面額以上的所得最多,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次之。

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只實施到今(98)年底止,明年起,員工分紅配股要改依市價課稅,所以100年申報明(99年)的最低稅負時,此部分的稅收會消失。

海外所得從明(99)年日出課稅,100年報稅時納入申報,也許可取代員工分紅配股對最低稅負的貢獻,拉高稅收。但財政部官員說,「要等申報之後,才會有資料」,他們無從估計有多少海外所得,財政部賦稅署始終未估計過海外所得的稅收。

最低稅負制從95年開始實施,將減免稅的所得納入課稅,區分為個人法人的最低稅負,其中個人部分的稅基有4項。根據財稅資料中心統計,對個人的稅收在95年是40億,96年為68億,97年僅16億元,合計為124億元。

又從97年申報96年度最低稅負起,才有各所得級距繳稅人數的統計。到目前為止,財稅資料中心的統計資料只公布到96年度止。96年有4,284人被課到最低稅負;其中,淨所得在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所得者有343人,淨所得在500萬至1,000萬之間有828人。
又96年度的各項稅基的所得額各為:


1.員工分紅配股超過面額以上的所得453億元


2.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68.2億元


3.要保人與受受人非同一人的保險給付4,854萬元


4.非現金捐贈1.17億元。


此外,95到97年間,最低稅負對企業徵收387億,加上個人124億,合計511億元。

工商時報 2009-11-25


董監酬勞未付-改列其他收入

新營市賴先生問:公司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時以費用列支,嗣後因故未支付,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公司應將已認列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費用

【2009/11/25 經濟日報】


因應最低稅負-提前準備

最低稅負制條款其實94年早已制定,只不過個人海外所得定於99年施行,併入基本稅額計算開徵,境外有資產的個人懂得規劃就能合理規避稅制。

記得最低稅負95年開跑前,台積電一些企業紛紛調整規劃架構,台積電大股東就於94年12月28日透過盤後鉅額交易,將手中持有台積電股全數轉予母公司荷商飛利浦,交易額高達1,201億元,國庫進帳3.6億證券交易稅,卻規避了隔年度最低稅負制開徵問題,估計可省下最高台幣120億稅負。財政官員也承認,飛利浦選在最低稅負施行前進行母子公司股權轉移,確實合法且達到節稅10%的效果。

個人海外所得明年將面臨最低最負制開徵,尤其早期使用個人名義直接投資海外資產控股公司,等明年資產轉賣或盈餘分配時,將直接面臨稅負開徵。如果是使用境外公司轉投資控股海外,雖然有暫緩課稅功能,但是須注意資本額問題,例如實體資本額100萬公司由境外公司如維京群島5萬資本額公司100%持有股權,等於5萬的公司投資100萬公司,有95%是屬於不合理部分、明年盈餘分配時95%可直接實質認定為背後個人股東已實現分配,個人需納入所得申報。所以最好今年趕快把投資架構不合理調整為合理性

也有高資產者早期為避開50%的遺贈稅,將資產轉移至境外,現已降至10%,所以也需思考清楚,到底100年申報所得時是否揭露海外資產,如果規劃不好建議最好照實申報,免得原本是本金部分認定成是利得就不好。

以上如果來不及規劃,今年12月31日前,最好收集好有公信力單位的憑證,如個人海外銀行存款餘額匯款水單基金淨值公司稅務憑證等。


諮詢電話(02)8732-9797。
【2009/11/24 經濟日報】


獎勵企業創新-吳揆:明年營所稅可望降至20%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年底落日,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午在「98年度工業精銳獎表揚大會」,當著受獎企業代表致詞時表示,行政與立法已達成共識,明年起為獎勵企業創新營業所得稅可望由最高的25%降至20%;而且如果工業創新整合成大企業,並將營運總部設在台灣,政府將來還會給更大獎勵優惠。

吳敦義上午在「98年度工業精銳獎表揚大會」,當著受獎企業代表致詞時表示,促產條例年度落日,但是政府為了獎勵企業創新,行政與立法部門已協商達成共識,明年起企業從事創新研發營業所得稅可望由25%降至20%。

另外,他也透露,如果工業創新整合成大企業,並且將企業的營運總部設在台灣,政府還會考慮給更大的獎勵優惠。

至於工商界最關切的ECFA議題,吳敦義也指出,ECFA的推動,一定會秉持馬總統的指示,以台灣為主;如果沒有以台灣為主,沒有對台灣有利,就不會推動ECFA。

他同時強調,ECFA推動一定會做到,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等三要求。

【2009/11/24 聯合晚報】


欠稅200元-不再發補稅單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積欠綜合所得稅少於200元,或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等少於100元,國稅局不會再發單補稅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以節省稽徵成本。

此外,營利事業目前的罰鍰比率為本稅的5%,並未訂出金額上限,裁罰有過重之嫌,修正案特別增訂100萬元上限。財稅官員指出,95到97年營利事業罰鍰金額24億8,000多萬元,其中罰鍰超過100萬元的案件占總處罰金額的90%,因此未來最高只能罰鍰100萬元。

官員表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已通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議題,為落實賦改會建議,因此提案修訂稅捐稽徵法。其中,新規定稅務人員在查稅前,必須先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的原因和範圍,而被調查者只要取得稅捐單位同意,可找來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

此外,由於不少民眾藉故拖延繳納罰鍰,新規定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案件也訂出罰則。官員說,目前只有本稅逾期繳納每超過2天才要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不繳就移送強制執行;而未來逾期繳納罰鍰,也將比照本稅,每逾期2天就加徵1%滯納金

至於欠稅免補稅或移送的標準,官員提到,目前雖然有一套標準,但並無法源依據,因此將相關標準訂在新修訂的稅捐稽徵法

【2009/11/25 聯合報】


補申報綜所稅-須採人工方式

桃園市周先生問:今(98)年5月人在海外,未能如期申報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如要補申報,如何取得所得資料?申報資料各地國稅局都可代收嗎?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綜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可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不受時間、地區限制,過了申報期才申報,僅得以人工申報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納稅義務人要查詢往年的所得資料,可攜帶個人身分證印章至各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如有自然人憑證,可上網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項下,查詢個人所得資料。

【2009/11/25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規格化套裝軟體-只能以攤折費用列入研發投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供研發使用規格化套裝軟體,不能全額列報研發投資抵減,只能列支當年度攤折額度

甲公司申報96年度研發投抵支出2,000萬餘元,其中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列計600萬元。南區國稅局審核其明細及相關憑證發現,其中400萬元並非購置儀器設備,而係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不能全數抵減。320萬元遭剔除補稅。

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應以當年度攤折費用認列,依公司合理估計之經濟效益期限五年攤折,於當年度攤折費用僅8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時,對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及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雖均可適用投資抵減。但抵減範圍並不相同,因其分別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

也就是,公司購買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其購置成本可於當年度全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但若購買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專為研究用,則係以當年度攤折額度申報研發投抵支出。

【2009/11/24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外商駐台人員-須報海外所得

95年1月1日起,政府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俗稱之最低稅負制),許多適用租稅減免免予納入計算個人綜合所得課稅範圍的所得,被要求納入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並將基本稅額與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相比較,看看其是否已負擔最基本之租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其中對於來自大陸地區(不含香港與澳門)、台灣地區以外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明定自99年1月1日起即需要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下計算基本稅額。究竟那些個人要申報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如何計算?分別簡略說明如下:

一、那些個人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對外商派駐在台灣地區的高階主管或技術人員影響大。

外商派駐在台灣的人員,其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台灣時間合計常已超過183天,縱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仍然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其海外所得併入申報其個人基本所得額與計算基本稅額。

二、海外所得計算依財政部98年9月22日發布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以給付日歸計所屬年度,就全年各類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最低稅負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所以納稅義務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時應合併計算,但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要點並規定各類所得如何計算,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若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者,得改以該收盤價或淨值為其成本,以降低個人於98年12月31日以前海外投資稅負衝擊。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可以提出扣抵,納稅義務人要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得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自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即需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下計算基本稅額,對大部分受薪階級個人影響層面較小,對從事龐大海外投資持有大量海外資產個人以及外商派駐在台人員影響較大,受影響者必須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漏報,承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稅務風險。


(作者林恆鋒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余景仁為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務專員,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09/11/23 經濟日報】


國外繳過稅-回台扣抵4方法

【魏喬怡/台北報導】明年起雖然海外所得要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是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若是這筆所得在國外繳過稅的話就可以扣抵。但是也不是每一種情況都可以順利全額扣抵,會計師指出,因為各國繳稅的時間差及稅率不同,總共會出現四種情況。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指出:
第一種情況是「在國外先繳過稅、且國外稅款較低」,那麼就需要補稅。舉例來說,劉先生4月時在美國已繳過4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應要繳100萬元,那麼就要再補繳60萬元的稅。

第二種情況是「在國外先繳過稅、且在國外繳的稅款較高」,那在台灣就不用再補稅。舉例來說,王先生在4月時已在美國繳過10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只要繳30萬元,那麼就不用再補稅。

第三種情況則是「在國內先繳稅,但國外繳的稅款較低」,這種就要先在台灣繳稅後之後再拿相關憑證扣抵退稅。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月時才在美國繳4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要繳100萬元,那麼之後可拿在國外繳稅的證明來申請退40萬元。

第四種情況是「在國內先繳稅,但國外繳的稅款較高」,這個也可以扣抵。舉例來說,呂小姐在在10月時才在美國繳10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要繳30萬元,那麼之後可拿在國外繳稅的證明來申請退30萬元。

最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A國賺的海外所得,而在B國繳過稅,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在台灣扣抵。因為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章第13條中規定的扣抵,是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

因為B國的繳稅證明其繳的稅並非來自B國的所得,所以就不能再來台灣申請扣抵。

工商時報 2009-11-24


設備作價投資-從高認定銷售額

財政部明令,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以換出設備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則舉例指出,A公司98年間以帳上機器設備70萬元作價投資認購B公司發行增資新股100萬元,應開立100萬元發票交付B公司。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規定,A公司若僅按70萬元開立發票,即涉及短漏開發票30萬元的違法情形,稅捐機關除將追繳稅款外,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論處。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財政部也提醒業者,如已有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情形發生者,需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受罰。

【2009/11/24 經濟日報】


死後發回土地-免補報遺產稅

岡山鎮林地政士電詢: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徵收機關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該土地需補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完稅證明書,俾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2009/11/24 經濟日報】


繼承農地持續農作-免遺產稅

鹽埔鄉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留農地建地等多筆土地,初步估算會有繳納遺產稅,想瞭解農地是否可減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

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賦稅。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009/11/24 經濟日報】


被查漏後才提憑證-不准扣抵

中壢市許先生問: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提出之進項憑證可否扣抵逃漏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房屋租賃業收取租金達6,0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300多萬元。甲君不服,補提出相關費用憑證,以其相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扣抵的時點應在營業人提出申報時;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不能在被查獲逃漏營業稅違章時,主張在計算所漏稅額時扣抵。甲君在被查獲之後才提出扣抵的請求,國稅局不准扣抵並無錯誤。

【2009/11/24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閱報秘書/結構型商品

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又被稱為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s),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以固定收益商品,加上各種不同選擇權的設計,投資人的投資損益,會因商品連結至多樣化的標的資產有所不同,報酬率型態有別於傳統的固定收益證券。

一般來說,結構型商品連結的標的資產,涵蓋利率股權匯率信用商品等不同標的,多數商品以連結利率標的者占最大宗,連結股權者居次。

與期貨及選擇權傳統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同的是,結構型商品屬於契約化量身訂作的金融商品,在集中市場交易量並不多,流動性比較差,多半是存在於客戶與投資銀行間的店頭市場交易。

有別於傳統金融投資工具,因為連結標的資產變動,不同的商品設計,會使投資人最終報酬率出現高低差異,結構型商品因此較具量身訂作的特性,承作機構可就投資人的偏好、特定投資期間及風險承擔能力,設計符合投資人對金融商品的個人需求。

【2009/11/23 經濟日報】


結構型商品-明年分離課稅10%

明(99)年起,個人投資由銀行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收益,一律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不必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的累進稅率計算稅負。

受到分離課稅所得免再合併申報影響,銀行證券商發行如組合式存款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明年起也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且其連結商品如屬境外收益,不但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投資於結構型商品的收益,應在交易完結時,依據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按10%稅率繳稅。個人投資者適用的所得稅累進稅率若低於10%者,分離課稅後,投資結構型商品稅負將加重。

財部已將結構型商品課稅原則明訂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投資人購買證券商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其交易完結日落在明年1月1日以後者,均適用分離課稅,所謂「交易完結」包括契約提前解約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收益,則涵蓋契約結算前獲配收益提前解約金到期結算金在內。

這項分離課稅範圍,並不包涵信託業保險公司投信業等發行的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代銷的海外連動債投資型保單保本型基金

財政部解釋,依據行政院金管會的定義,非屬銀行證券商發行者,市場雖將之統稱為結構型商品,但性質與主管機關定義的結構型商品不同,因此不適用分離課稅。其中投資型保單的收益,要視其連結商品各別課徵所得稅;適格性保單(即保障大於投資)的保險給付則可免徵遺產稅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性交易,財政部指出,在今年底之前,結構型商品是依據其連結商品產生的收益性質,各自徵免所得稅。

以銀行發行的組合式存款為例,其固定收益為銀行存款利息,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銀行存款利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逾27萬元以上部分才要合併其他所得課稅;組合式存款中連結選擇權的商品交易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性質,需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2009/11/23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9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距前次87年3月3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基於簡化帳務處理及考量消費者物價變動影響,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原來的新臺幣6萬元調高為新臺幣8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應自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公布日起第3日,即98年9月16日起依新規定辦理。

大安分局 陳課長 (02)2358797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1/20


應課徴貨物稅之飲料品,台北關稅局呼籲業者主動申報

台北關稅局表示,關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飲料品」,財政部於日前作出解釋,說明「其他飲料品」為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該局籲請進口人報關人於貨物報運進口時,應主動報明其為應徵貨物稅之貨物,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釋示,貨物稅條例所稱「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節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該局說明,依據上述核釋,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不論係直接飲用,或加水稀釋飲用,除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外,均屬應課徵貨物稅範疇。

該局另外提醒業者,進口貨物於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該CCC號列之「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有代碼「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者,即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報關人應據實向海關申報;註記代碼為「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者,業者無法自行研判是否為應稅貨物時,報關人應主動在進口報單「申請查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由海關審核是否應徵貨物稅。進口人如於進口時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一經海關查獲,該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該局呼籲報關人或相關業者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因誤觸規定遭受處罰。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11/20


應課徴貨物稅之飲料品,台北關稅局呼籲業者主動申報

台北關稅局表示,關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飲料品」,財政部於日前作出解釋,說明「其他飲料品」為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該局籲請進口人報關人於貨物報運進口時,應主動報明其為應徵貨物稅之貨物,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釋示,貨物稅條例所稱「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節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該局說明,依據上述核釋,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不論係直接飲用,或加水稀釋飲用,除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外,均屬應課徵貨物稅範疇。

該局另外提醒業者,進口貨物於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該CCC號列之「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有代碼「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者,即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報關人應據實向海關申報;註記代碼為「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者,業者無法自行研判是否為應稅貨物時,報關人應主動在進口報單「申請查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由海關審核是否應徵貨物稅。進口人如於進口時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一經海關查獲,該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該局呼籲報關人或相關業者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因誤觸規定遭受處罰。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11/20


職工旅遊-可列支其他費用

台南市北區王小姐問: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但是如果超過內政部規定的動支標準,也就是當年度福利金總額40%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2009/11/23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者,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5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生效。本次修正為避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影響稅收及納稅風氣,爰增列營利事業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不實亦應予處罰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在98年5月29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本於「處罰法定主義」,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0條及財政部89年5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0921號函釋有關「短漏報決清算申報者補稅不罰」規定,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12月5日辦妥解散登記,並於97年1月11日辦理決算申報,嗣經查得該公司辦理96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時,匿報所得額 157,031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所漏稅額29,257元(157,031× 25%- 10,000)處2倍以下之罰鍰,但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予免議不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樂活節稅/境外保單-要課遺產稅

購買保險近年來被視為理財及避稅方式之一,因為藉由購買保險,可減低遺產稅稅負,可節省大量稅額;但現在投資型保單要開始課稅,加上購買時機不對,只要國稅局祭出「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尚方寶劍,有錢人還是難逃繳稅義務,應特別注意。

許耀金(化名)夫婦都在美國工作,育有一對兒女,都剛讀國小,許耀金為了讓家人有更富裕的生活,每天辛勤工作,加上投資美國公司台灣公司得當,五、六年間就成了千萬富翁。

然而有得必有失,2007年8月,就在大女兒剛上七年級時,許耀金終於因為積勞成疾而病倒了,一家人於是決定搬回台灣,在許太太照顧先生的同時,許太太的娘家可以就近照顧他們的小孩。

回台後,許耀金擔心家人未來要處理複雜的遺產稅問題,自己在台灣一共有將近7,000萬元資產,也擔心龐大遺產稅會影響家人日後生活,友人告訴他保險給付免稅,因此許耀金就把資產拿去抵押舉債,借款3,500萬元,去買了一張短期高額的3,500萬元保單,隨後便撒手人寰了。許耀金過世後,許太太依他名下的財產房地以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列報遺產淨額3,500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許耀金生前資金流動後,認為該筆保單是出於避稅,並認定繼承人許太太漏報該筆所得,因此併入許耀金遺產稅額中,調整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

事實上,依遺產及贈與稅額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由於近幾年來,總有少數人透過不合理投保的操作方式,以求達到節稅目的,因此以下幾種投保案件,國稅局將採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一、高齡或死亡前為其投保,躉繳保費高於保額:例如在許耀金的案例中,認定他在死亡前短期投保鉅額保險,是出於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二、新契約預繳多年保費,使保費支出高於保額

三、「免體檢件分散投保」,意圖逾越現行每家保單投保金額不得超過6,000萬元的限制。以上幾種投保案件,納稅義務人多以為只要生前完成投保,即可規避遺產稅,然而這是難逃實質課稅原則的,也因此許耀金身後留下稚子,卻還是面臨國稅局將保單併入遺產稅中計算的命運。

在購買保單時,投保人應處在身體強健的情況較「保險」;通常於死亡五年前購買的保單,國稅局比較不會懷疑是因為遺產稅而規劃,並且建議購買分期繳納保費的保單,尤其不要為了購買保單,而以舉債的方式取得資金。

另外,有一些人可能會購買「境外保單」,然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6 月1日發布的解釋令,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為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而言,境外保險給付額不適用免稅規定,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若華人屬於台灣稅務居民,應特別注意境外遺產併入台灣課稅問題。

總而言之,若想藉由保險來達到節稅效益,切記應該及早規劃、及早投保,才能將租稅風險降低。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1/19 經濟日報】


收受勞委會代辦費-應課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麻豆鎮陳小姐來電:營業機構接受勞委會職訓中心委託代辦家庭看護人員訓練,因而收到勞委會補助款,該款項可否適用教育勞務免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機構所屬訓練中心並非上開法條所稱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應教育勞務免稅規定之適用。

又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構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委訓所提供的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陳小姐所稱接受委託申辦的職業訓練,非屬營業稅法規定教育勞務範圍內,不適用免稅規定,故其收受勞委會委託代辦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課徵營業稅

經濟日報 2009.11.19


交際費列報浮濫-當心遭剔除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企業認列「交際費」與「廣告費」的學問大,因為申報浮濫常衍生被剔除補稅的問題,例如招待客戶出國的觀光費用卻列為「廣告費」;列報「交際費」卻取得特種行業開的虛設行號發票,曾有公司一口氣因此被剔掉數百萬元的交際費,補稅金額達上百萬元。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指出,企業在申報廣告費交際費時,往往列報浮濫,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的情形十分常見。

他呼籲客戶「不要以為拿到發票就沒事」,曾經有客戶一口氣被國稅局剔除3,800萬元交際費。

寇惠植進一步解釋,特種行業因為產業性質特殊,常常經營項目不變,但每隔一兩年可能就換名字或倒閉,國稅局日後查核憑證時,常因發票勾稽不上,會視為虛設行號所開的不實憑證;更多特種行業是非法經營,雖然會因客戶需求提供發票,但事實上真的是虛設行號發票,不過公司業務常以為「有開發票就好」,會計師也不見得能一張張發票看出是從哪裡開出來的,因此要避免交際費被剔除,最保險的作法,還是「盡量少去特種行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利事業經營的需要,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不過,南區國稅局近日也發現,轄內某家製藥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100萬餘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是A公司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費用,根據A公司提供的客戶名單,受招待的客戶有經銷商,也有生意往來已近15年的重要銷售客戶,因列報的費用均取得合法的支出憑證,國稅局便將100萬餘元的支出從「廣告費」轉為「交際費」,但因交際費有列報的限額,經轉正後A公司列報的交際費因此超限80萬餘元,最後A公司仍需補繳稅款20萬餘元。

國稅局官員指出,很多公司行號並沒有廣告事實,卻從虛設行號取得不實發票當作憑證,申報營業稅扣抵與帳列廣告費支出,因為並無進貨事實,一旦經國稅局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將剔除廣告費支出並予以補稅,因虛列費用最高可加處一倍罰鍰營業稅部分不但要補繳,最高可處以所漏稅額五倍罰款

經濟日報 2009.11.19


進口溢繳營業稅-海關核退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為方便進口人辦理退稅手續,財政部指出,即日起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經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導致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海關核實退還

現行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進口貨物溢繳營業稅案件,由於排除在原進口地海關辦理退稅的範圍,造成該營業人需另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困擾。

但是因為現行進口貨物,除合於免稅規定者之外,一律要在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財政部因此重新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發生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營業稅,也應該由海關辦理徵、退稅事宜較為妥適。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的營業稅額,屬於進項稅額減少。因此,營業人如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始經海關核退同筆進口貨物溢繳營業稅額者,應依92年的行政命令規定,在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營業稅進項稅額,漏未申報者,視同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需補稅還要受罰。

經濟日報 2009.11.19


結構型商品-明年起分離課稅

【張國仁/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公布新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並訂即日起施行。該新修細則對「結構型商品」,予以明確定義,避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訟。財政部並表示,無論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其交易所得一律採分離課稅,按所得額就源扣繳10%

財政部配合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扣除額調整、金融商品課稅、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扣除年限延長、簡化稅政及調降稅率等相關修正規定的施行,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加以修正,昨經行政院核定後正式發布實施。

新修重點包括修正條文第17條之3,對「結構型金融商品」明確定義為,「證券商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客戶承作的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式交易」。

並增訂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額計算方式為,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在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所謂交易完結,是指契約提前解約到期結算;所稱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是指契約結算前獲配的收益提前解約金到期結算金額;所稱契約期間產生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指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

賦稅署副署長鄭義和指出,98年底以前的部分,則仍按95年財政部所頒函釋處理;交易完結日在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才按新修規定辦理。

為改善以往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額得抵繳外國股東獲配股利之應扣繳稅額,可能造成國庫補貼外國投資人的不合理情事。因此修正條文第61條之1:外國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扣繳稅額的計算公式及抵繳稅額上限。

工商時報 2009-11-19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憑單及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將修訂,請申報單位注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自99年1月1日起辦理扣繳業務,請確實依照財政部新頒訂99年度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詳實填報。

該局說明,配合所得稅法修訂及稽徵業務需要,原「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修訂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給付之所得。另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99年 1月1日起,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應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亦於98年10月28日頒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等亦將配合修訂。

該局指出,刻正依修正後書表印製作業,印製完成後即將訊息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炙手新聞,並免費提供申報單位使用,設籍臺北市之申報單位如有需要,請就近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檯索取,在新書表尚未提供前,舊書表請酌量取用,避免屯積造成浪費。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海外所得如何規劃免稅

行政院核定個人的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按年度計入基本所得,凡每年海外所得額達到100萬元者就要全額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課徵基本稅額。對國人來說,海外所得課稅是90多年來第一次,納稅人應該如何規劃以降低將來可能的稅捐,本文將海外財產分債券基金一般海外財產加以說明。
一.海外債券基金之規劃

(一)98年以前的獲利如何保留免稅

由於我國海外所得從99年起才開始課稅,個人在98年底以前已經持有之海外債券基金,其取得的時間可能相當久遠,原始成本可能很低,若留到99年以後才贖回,其在98年以前之獲利將會累積到99年以後的贖回年度課所得稅。為使98年以前的所得保留免稅,納稅人將可能在98年底前大量贖回海外債券基金

為免納稅人在98年底前大量贖回海外債券基金以實現海外所得在98年以前之免稅期間,財政部在本次法規中規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1.上市有價證券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

2.未上市股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3.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基於上述財政部規定,目前許多海外債券基金的投資人已決定不在98年底前贖回。

(二)以投資型保單規劃免稅

決定在98年底前不贖回海外債券基金是不利的,其理由如下:
1.雖然財政部將成本提高到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或淨值,但99年以後的獲利仍要計入海外所得,仍要課稅。

2.對國內居民來說,海外債券基金仍要計入遺產課遺產稅

準此,為使99年以後的海外所得免納所得稅、獲利及財產本金又可免課遺產稅,投資人可以將海外債券基金在98年底前贖回並換入投資型保單,保留所得及遺產免稅。

二.一般海外財產如何規劃所得免稅

目前海外所得仍採收付實現制,準此,個人如設立境外免稅區公司再轉投資其他海外財產,將來獲利保留在海外免稅區公司不分配給個人,其海外所得即不必計入課稅。但其他國家對於此一規劃方式的對策就是實施強制歸戶(CFC)條款,將來若我國也採用強制歸戶的規定,此一規劃模式即失效。

目前如果已經使用境外免稅區公司規劃海外所得者,應該仍可以享受海外所得免稅的好處,但該免稅所得及財產本金,將來仍應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所以,以境外免稅區公司規劃海外所得免稅者,仍應規劃遺產稅。

【撰文/林隆昌】


獵漏大刀-明年砍向八大領域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財政部昨(17)日通過99年八大查稅計畫,包括私人發票報公帳會計師簽證異常案件新增或改建房屋用途及評定現值調查個人財產鉅幅變動等,都將是全國稅捐機關明年聯手查稅的重點對象。

「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自民國79年10月執行至今,已有近20年歷史,是稅捐機關年度最重要的查稅工作,由各稅捐機關合作協力查稅,發揮的查稅戰力強大。根據統計,最近五年經由這項聯合查稅行動,國庫收回的漏稅及罰鍰總計逾3,000億元。

財政部昨天上午召集五區國稅局長共同會商99年查稅計畫的指定調查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地價稅共八大較易逃漏稅的項目入列。

明年查稅重點工作項目最受注目的即屬個人的私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後,企圖逃漏營業稅所得稅的行為。各國稅局對於這項查稅工作,未來需要耗費人力採取地毯式的追查作業表示沒有困難。負責此一作業計畫的國稅局,年底之前需提出詳細的查稅原則,交由財政部核定後,發交各國稅局執行。

據瞭解,國稅局鎖定較容易成為「私帳公報」的發票,以來自餐飲旅宿娛樂活動(如KTV、高爾夫球等)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服飾業銀樓等為大宗。明年起,企業若取得來自以上行業的三聯式發票達到一定比率,稅捐機關就會詳查其發票品項,與營運無關者均會剔除補稅。

99年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臚列的八項查稅工作以國稅居多,地方稅只列選房屋稅地價稅籍清查。目前享有地價稅或房屋稅減免者,如已不符減免條件,例如自用住宅房屋已改為營業用途,卻未主動通報稅捐機關,或者房屋增建以致價值升高,卻未辦理申報者,都會被查稅。

個人可能遭到鎖定查稅的項目,則以高所得者習慣購買捐贈發票抵稅,與刻意安排鉅額財產移轉躲避遺產稅贈與稅為主。例如遺贈稅選查對象,將依財產總歸戶資料及最近三年綜所稅各項資料,運用個人財產變動分析查詢系統,就族群成員財產移轉變動情形,查核有無贈與或隱匿財產的漏稅行為。

99年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預計實施一年,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在執行前應加強宣導,並訂定輔導期鼓勵納稅人自動補稅,可享免罰。


經濟日報 2009.11.18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分紅自97年1月1日費用化,有關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為給付方式之員工獎酬(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財政部業於98年9月1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解釋令,規定該員工分紅或獎酬如屬薪資費用,則可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給付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而就公司為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人才對全職研發人員所支付之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則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於費用認列後,尚會發生因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變動認股條件未符合而沒收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狀況,造成原費用估列數額與實際發生數額產生差異,於財務會計帳務應按估計變動處理。惟為避免認列金額之不確定性而調整補稅,徒增適用投資抵減之複雜度,財政部乃基於簡化後續稽徵之考量於前述釋令規定,員工獎酬應於金額確定時(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時),始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另員工於研究發展部門非一完整年度者,則抵減金額之計算,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則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97年度董事會通過員工分紅,其中10萬元係估計分配給研發部門全職員工A君,而A君 97年度實際從事研發工作僅8個月,98年度實際分紅予A君為9萬元,則甲公司97年度可列報A君薪資費用10萬元,至於多認列之1萬元薪資費用,應於 98年度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調整回來,此外甲公司98年度亦可以實際發放之數額按費用認列年度實際從事研發工作之月份比例,認列研發投資抵減支出6萬元(=9萬 × 8月/12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享有雙重減稅之優惠者,應注意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17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1/17


年底匯回股利-仍可免稅

今年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項稅負優惠的最後一年,會計師提醒,跨國企業若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有適用免稅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投資受益,最好趕在今年底以前匯回台灣,確保可以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指出,很多適用促產條例獎勵優惠的跨國企業,可能不小心就忽略了「今年是促產條例最後一年」。他提醒符合營運總部優惠的企業,若有要匯回台灣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投資受益,最好是在今年底以前取得,因為明年開始就不適用免稅,就要被課所得稅

促產條例在今年底落日後,雖然未來仍有「產業創新條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則指出,根據在立法院審理中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為了鼓勵台商企業根留台灣,以及吸引外商企業聚集台灣,在台設立全球營運中心將可獲得租稅優惠獎勵,而若是在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內外銷所得也有免稅的可能。

不過寇惠植認為,「產業創新條例」目前僅處於草案階段,企業可享有的稅負優惠仍不明確,優惠的程度也可能不及現在。

【2009/11/18 經濟日報】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套的機會。財政部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於過去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合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為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召集模特兒經紀公司,並言明若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的費用。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財政部認為,經紀公司與模特兒可以就契約內容再做討論,若雙方都同意兩者不具有包括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成敗等,即可主張變更內容或要求補充契約條件,交由稅捐機關或行政救濟主管機關重新核認。

【2009/11/18 經濟日報】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處為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是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有符合前揭規定之事由,欲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又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國稅局保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徵收科 李科長(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1/17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近日核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申報起算日。」實務上上開法條所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與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或有不同,滋生疑義。按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是以,買受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財政部爰核釋上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賦稅署


德昌財稅/公司無償借貸股東-利息稅難逃

【經濟日報╱賴昭宏(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中小企業將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的情況屢見不鮮,但稅上仍應設算利息。以往,稅捐機關會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97年10月31日釋字第650號,對上述規定做出違憲的解釋,主要原因在於查核準則只是行政機關頒發的命令,欠缺所得稅法的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在法律上所沒有的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的意旨不符,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就此,對稅捐機關而言,向來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所設算或調整的利息收入課稅,頓失依據。所以再於98年5月修正所得稅法條文中,增訂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既然已在所得稅法中明定課徵法源依據,大法官第650號解釋自然停止適用,而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也沒有存在必要,在民國98年9月14日刪除了這條規定。

在大法官釋字第650號公布的971031日至所得稅法修正生效的98529日間,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者,稅捐機關將沒有法源依據可以設算利息收入,此段期間將成為課稅的空窗期。

除上述規定,公司非以自有資金,而係以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時,稅捐機關會將相當於這筆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予以帳外調整剔除。若交易雙方關係人,交易金額超過規定門檻時,申報營所稅時亦應予揭露(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

公司法也有規定,公司資金貸與應符合兩項條件: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公司法第15條)。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也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上,大法官650號違憲的解釋,僅對租稅法律層面說明,並未對租稅實質內容作解釋;而新修正的所得稅法中,也只是直接將原查核準則規定照單全收,以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為設算的利率,但以98年1月1日台銀基準利率為4.026%,明顯高於目前市場行情數倍之多,此將影響納稅人的權益甚鉅,其偏高的利率標準值得討論。

經濟日報 2009.11.17


獵漏大執法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統一發票漏稅花招多,財政部打算一網打盡,今(17)日上午將召集五區國稅局長,針對1.個人消費發票卻報公司帳2.大量取得小店戶發票以及3.「假出口」冒退營業稅等各式發票漏稅行為,舉行聯合查緝計畫會議。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一年稅收超過2,000億元,統一發票除了是營業稅進、銷項稅額抵扣重要憑據,也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營業稅逃漏多,代表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會短收,因此明年以營業稅為查稅重點,除了防杜營業稅逃漏之外,也具有維護所得稅收的效果。

根據稅捐機關的查核經驗,企業利用統一發票漏稅的手法層出不窮,從最早向虛設行號購買非實際交易的統一發票,做為報稅憑據,到近期以大量作廢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等,以及利用員工、親屬等用個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均是企業為達到虛報進項稅額,及抬高營業費用降低所得稅目的的漏稅手法。

部分民眾對於財政部擬將追查個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的漏稅行為,列入明(99)年五區國稅局聯合查稅計畫評價不一,但都可接受如屬個人消費即不應拿來由公司報帳避稅。不過,也有民眾對稅捐機關如何執行這項查稅計畫感到不解,並擔心形成擾民與嚴苛查稅的效果。

財政部對此表示,個人消費發票與公司營運是否有關,從發票上的品項名稱即可瞭解,未來稅捐機關將會擬訂明確的查稅作業規範,抽查包括


1.個人消費發票比率偏高。


2.發票品項明顯與企業營運無關。


3.家族型態企業或


4.員工人數少於四人


等企業,由查稅人員一一核對其列報的發票是否合理。

明年,五區國稅局除將聯手追查個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的漏稅行為外,也將對大量取用小店戶收據的企業查稅。另外,部分企業以假出口方式,利用稅法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的規定,向海關申請冒退營業稅的行為,也是查稅重點。

閱報秘書/二聯式、三聯式發票

我國為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加值稅是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的稅捐,因此產品從生產、製造或加工到銷售過程中,所產生的營業稅,營業人可以透過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扣抵的機制,免除營業稅負。

統一發票目前可簡單區分為二聯式三聯式兩種,主要區別即是用來申報進、銷項稅額扣抵之用的扣抵聯。

營業人(如公司組織等)購買生產原料或供營運使用的貨物、勞務,需要取得三聯式發票,發票上須註明公司統一編號,俗稱「抬頭」。業者可憑發票扣抵聯扣抵營業稅,並供日後申報營所稅時做為費用。

二聯式發票不需要公司統一編號,取得者多數為個人消費,因為沒有扣抵聯,無法抵稅。

經濟日報 2009.11.17


個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法親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可上網列印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買受人應該在買賣交割當日,按照買賣證券成交價款的千分之3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在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如果要自行列印繳款書,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輸入代徵人、出賣人、股票發行公司等資料後,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印出條碼化繳款書,即可持向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鼓勵代徵人多多利用網路列印繳款書,因為電腦對輸入之資料除具有自動檢核功能外,也可幫忙計算成交總價及應繳納稅額,讓代徵人再次檢查股數、每股成交價格等欄位有無誤填或漏填,適用稅率有無錯誤,有效提升填報的正確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