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海外所得如何規劃免稅

行政院核定個人的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按年度計入基本所得,凡每年海外所得額達到100萬元者就要全額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課徵基本稅額。對國人來說,海外所得課稅是90多年來第一次,納稅人應該如何規劃以降低將來可能的稅捐,本文將海外財產分債券基金一般海外財產加以說明。
一.海外債券基金之規劃

(一)98年以前的獲利如何保留免稅

由於我國海外所得從99年起才開始課稅,個人在98年底以前已經持有之海外債券基金,其取得的時間可能相當久遠,原始成本可能很低,若留到99年以後才贖回,其在98年以前之獲利將會累積到99年以後的贖回年度課所得稅。為使98年以前的所得保留免稅,納稅人將可能在98年底前大量贖回海外債券基金

為免納稅人在98年底前大量贖回海外債券基金以實現海外所得在98年以前之免稅期間,財政部在本次法規中規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1.上市有價證券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

2.未上市股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3.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基於上述財政部規定,目前許多海外債券基金的投資人已決定不在98年底前贖回。

(二)以投資型保單規劃免稅

決定在98年底前不贖回海外債券基金是不利的,其理由如下:
1.雖然財政部將成本提高到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或淨值,但99年以後的獲利仍要計入海外所得,仍要課稅。

2.對國內居民來說,海外債券基金仍要計入遺產課遺產稅

準此,為使99年以後的海外所得免納所得稅、獲利及財產本金又可免課遺產稅,投資人可以將海外債券基金在98年底前贖回並換入投資型保單,保留所得及遺產免稅。

二.一般海外財產如何規劃所得免稅

目前海外所得仍採收付實現制,準此,個人如設立境外免稅區公司再轉投資其他海外財產,將來獲利保留在海外免稅區公司不分配給個人,其海外所得即不必計入課稅。但其他國家對於此一規劃方式的對策就是實施強制歸戶(CFC)條款,將來若我國也採用強制歸戶的規定,此一規劃模式即失效。

目前如果已經使用境外免稅區公司規劃海外所得者,應該仍可以享受海外所得免稅的好處,但該免稅所得及財產本金,將來仍應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所以,以境外免稅區公司規劃海外所得免稅者,仍應規劃遺產稅。

【撰文/林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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