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處為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是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有符合前揭規定之事由,欲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又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國稅局保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徵收科 李科長(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1/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