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vs.第二上市
外國公司申請來台上市有兩種方式,第一種係針對股票尚未在任何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請以原股來台上市,此一方式稱為第一上市;另一種係針對股票已在主要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可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方式申請在台上市,此一方式稱為第二上市。
上述二種方式在適用上有一盲點,即若外國上市公司不是以原股上市,而是以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方式掛牌,那麼此類公司來台上市應採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方式?目前台灣主管當局對此一問題,似乎採較彈性的態度,即該公司可選擇第一上市,也可以採用第二上市。如採用第一上市,也可豁免六個月的輔導期或興櫃市場交易的規定。
什麼是存託憑證
什麼是存託憑證?從中文的字義可能較不容易意會,但從英文的字面即可猜個八九不離十。簡言之,就是投資人把股票存放在存託機構,再由存託機構開立收據給投資人,證明有多少股票存放在存託機構。
換一種說法,存託憑證是衍生自普通股的一種權益有價證券(Equity Securities),其表彰的權利與普通股基本上相同,只不過股東權的行使須透過存託機構為之。存託憑證係與普通股脫離而成為可單獨交易的另一種有價證券,故雖其價格與普通股仍維持連動的關係,但也有價差,故產生套利空間。
純陸資公司可否發行TDR
顧名思義,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是在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相同的概念,在美國以外發行的就叫做全球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GDR),而在台灣發行的就叫做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TDR)。目前在大陸設立登記的公司還不可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但海外第三地公司來台發行存託憑證並無陸資限制,也就是理論上純陸資也可以透過其於第三地設立的公司發行TDR,但目前主管機關對於純陸資企業發行TDR在審核上似乎仍採較審慎的態度。發行TDR所募資金可全數用於投資大陸,但如用於投資台灣,就構成陸資投資台灣的問題,須事先向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就另一方面言,台灣投資人認購陸資企業或大陸台商發行的TDR,如兌回原股時,也可能涉及大陸投資問題。
須符合上市地法令
發行存託憑證可以由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也可以由大股東出售老股進行。因為其股票已在第三地上市,故還需注意是否符合上市地的相關規定。以香港上市公司為例,其發行新股在股東會通過的一般授權(General Mandate)範圍內(一般為已發行股份的20%),可由董事會決議發行,不須再召集股東會。但公司如有購回庫藏股的情形,於30日內不得發行新股或為擬發行新股的公告。又發行新股本身不須經香港聯交所核准,但新股在聯交所掛牌上市則須取得其許可。
對於中小型的華人上市企業,如有增資需求,但又在NASDAQ 或其他交易市場遭遇募資困難者,不妨思考一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可能性。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09/11/02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寰宇法務/TDR-華人企業籌資新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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