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規格化套裝軟體-只能以攤折費用列入研發投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供研發使用規格化套裝軟體,不能全額列報研發投資抵減,只能列支當年度攤折額度

甲公司申報96年度研發投抵支出2,000萬餘元,其中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列計600萬元。南區國稅局審核其明細及相關憑證發現,其中400萬元並非購置儀器設備,而係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不能全數抵減。320萬元遭剔除補稅。

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應以當年度攤折費用認列,依公司合理估計之經濟效益期限五年攤折,於當年度攤折費用僅8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時,對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及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雖均可適用投資抵減。但抵減範圍並不相同,因其分別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

也就是,公司購買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其購置成本可於當年度全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但若購買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專為研究用,則係以當年度攤折額度申報研發投抵支出。

【2009/11/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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