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併購後/消滅公司配股-稅事搞定

近來頻傳出企業併購的消息,財政部昨(26)日發布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課稅規定,財政部指出,併購中被消滅公司的股東若獲配股份,將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訂的合併對價課稅,也就是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取得的「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針對併購案的股東課稅認定,財政部早在97年10月就已經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合併基準日在今(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若獲配股份為對價,要當作股東的「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並規定課徵所得稅。由於該解釋令發布後,實務上對於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價值認定,一直存在疑義,因此財政部特別再發布一次解釋,明確指出股份對價的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認定價值,也就是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實務上併購案議定換股比例,雖然常是基於某一價格範圍的評價結果而非單一價格,但在合併基準日時,存續公司的收購成本應已確定,並以收購成本辦理取得被併購公司淨資產價值的入帳會計事宜,加上「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合併等變更資本額登記,應檢送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供主管機關查核,顯示併購的入帳金額(總價及每股價值)具有明確的資料,因此消滅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以存續公司於當天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計算股份對價的價值,並依規定計算其股東的股利所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現金」為對價進行合併,併購的金額是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議定結果所決定;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也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由於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自合併雙方依評價結果決定換股比例起,到實際合併基準日之間,雙方公司的股價常因外在市場因素發生漲跌,財政部認為不構成合併契約得調整換股比例的理由事由,因此宣布合併後公司股價的漲跌,不影響既定的合併總價及股份對價的價值。

【2009/11/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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