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財部發布股份對價計算基準

【王信人/台北報導】以股換股的價值認定出爐,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合併後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亦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

財政部在去年10月17日發布解釋令指出,二家公司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的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的價值,超過其全體股東的出資額,改由對消滅公司的股東課稅,視為股利所得,從今年1月1日的合併案開始適用。當時財政部表示,對價值的認定,依所得稅法第65條辦理。

但很多上市公司向財政部反應,65條有「時價」和「成交價」二種,不知要依那一種方法。於是財政部昨天補充解釋,財政部承認二家公司在合併時所做的「換價評價」,以存續公司的實際入帳金額計算,當成全部的股利所得


依此,消滅公司的股利所得的計算為,以存續公司的實際入帳金額,除以總股數,即為每股股利,再乘上股東持股的股數,即為股東的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中申報。


<沒有減除全體股東的出資額>


財政部表示,以現金為對價進行之合併,其現金對價之金額係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之實際評價議定結果所決定,故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亦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之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俾使二者課稅待遇一致。

工商時報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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