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股東挪用公款-應計利息課稅

善化鎮顏小姐問:公司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意旨,985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新增第24條之3,增訂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以及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2009/11/30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