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寰宇法務/外商駐台人員-須報海外所得

95年1月1日起,政府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俗稱之最低稅負制),許多適用租稅減免免予納入計算個人綜合所得課稅範圍的所得,被要求納入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並將基本稅額與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相比較,看看其是否已負擔最基本之租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其中對於來自大陸地區(不含香港與澳門)、台灣地區以外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明定自99年1月1日起即需要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下計算基本稅額。究竟那些個人要申報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如何計算?分別簡略說明如下:

一、那些個人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對外商派駐在台灣地區的高階主管或技術人員影響大。

外商派駐在台灣的人員,其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台灣時間合計常已超過183天,縱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仍然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其海外所得併入申報其個人基本所得額與計算基本稅額。

二、海外所得計算依財政部98年9月22日發布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以給付日歸計所屬年度,就全年各類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最低稅負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所以納稅義務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時應合併計算,但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要點並規定各類所得如何計算,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若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者,得改以該收盤價或淨值為其成本,以降低個人於98年12月31日以前海外投資稅負衝擊。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可以提出扣抵,納稅義務人要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得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自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即需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下計算基本稅額,對大部分受薪階級個人影響層面較小,對從事龐大海外投資持有大量海外資產個人以及外商派駐在台人員影響較大,受影響者必須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漏報,承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稅務風險。


(作者林恆鋒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余景仁為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務專員,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09/11/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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