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老外海外所得百萬-納稅基

【徐晨縈/台北報導】明年1月1日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的外籍專業人士,或是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外籍人士,也適用最低稅負制,在台灣買賣海外基金,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也要列入海外所得的稅基。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是在國內沒有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任許祺昌表示,這已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就會被納入海外所得的稅基。

也就是說,派駐在台的外國人專業經理人,是納入海外所得課稅的對象,適用條件與國人無異,無論是在境內買賣海外基金,還是其個人在海外進行投資買賣的所得,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是納入課稅的範圍。

就情理上來看,非台灣國籍的外國人在海外投資行為,被強迫納入台灣政府的最低稅負制,實在有點說不過去。通常,這些外國人可以不理睬台灣政府的規定,海外資金不匯到台灣,台灣政府要查稅不容易,但實務上而言,這些派駐來台的外籍專業經理人會按實申報,一旦被課高額稅額,將會影響他們派駐在台的意願。

據財政部解釋,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起如已適用綜所稅20%以上的邊際稅率,即使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需要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經繳納稅額也可以申報抵扣,因此,所須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應相當低。舉例來說,一位從美國派駐來台的外商主管,年薪600萬元,海外基金當年度收益150萬元,加上海外財產交易150萬元,基本稅額為:[600(年薪)+300(海外所得)-600]X20%(稅率)=60萬

因年薪600萬元適用所得稅率約40%,其一般所得稅額為:600萬元X40%(假設稅率為40%且不考慮累進差額)=240萬元>60萬元(基本稅額);也就是一般所得額>=基本稅額,就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類高階主管若海外投資獲利(例如投資海外股票債券基金衍生性商品存款處分海外財產等)相當高,且在外國所繳的稅低於20%或免稅,則在台灣被課稅的機會就相當大。

工商時報 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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