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設備作價投資-從高認定銷售額

財政部明令,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以換出設備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則舉例指出,A公司98年間以帳上機器設備70萬元作價投資認購B公司發行增資新股100萬元,應開立100萬元發票交付B公司。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規定,A公司若僅按70萬元開立發票,即涉及短漏開發票30萬元的違法情形,稅捐機關除將追繳稅款外,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論處。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財政部也提醒業者,如已有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情形發生者,需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受罰。

【2009/11/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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