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日前通過「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草案,將消費者遲繳水費的滯納金由最高加收15%,大幅調降為5%,近期內經濟部將公告實施。
另外,對於水表故障時水費的推計,也確立應採「合理且有利於消費者方式」的原則進行。
有關滯納金部分,原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31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應繳水費加收1%違約金,最高加收至15%;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4條規定,逾繳費期限十天內繳費者,按應繳水費5%加收遲延繳付費,逾繳費期限超過十天者,按應繳水費10%。
「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草案規定,逾繳費期限者,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1%遲延繳付費,最高加收至5%。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10元者,按10元計,消費者不但有四日的寬限期,滯納金之上限也調降至5%以下。
有關水表故障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原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係按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或新表實用度數推計水費;台灣自來水公司則依抄表情形按前期、前二期、過去三個月或其他適當方法推計水費。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範本規定,水表故障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自來水事業得按用戶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或新表實用度數推計水費。但用戶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自來水事業得按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
其他重點包括:契約審閱期間為三日;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同一用水地點用戶名義變更,新用戶得衡酌應繳費用之多寡,選擇以「過戶」或「新設」方式進行;自來水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24小時者,應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用戶當月基本費。
2009/11/02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水費滯納金-不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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