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哪些扣(免)繳憑單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分離課稅的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扣繳稅款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分離課稅所得包括


1.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所#14八)


2.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14四)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14-1)


4.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14-1)


5.告發或檢舉獎金(所#14十)


6.自99年1月1日起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所#14十)


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扣繳單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5C、52、60、90、91D時,該項所得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課稅,其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之稅款亦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目前樂透彩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均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屬分離課稅的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為個人時,除依規定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山稽徵所 賴股長 (02)22343833分機5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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