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具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具雙重國籍之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申報課稅:

1.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縱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屆滿183天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屬於前2項所稱之個人,即應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攜帶納稅義務人之居留證護照正本,以核對身分出入境紀錄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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