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具雙重國籍之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申報課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縱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屆滿183天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屬於前2項所稱之個人,即應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攜帶納稅義務人之居留證及護照正本,以核對身分及出入境紀錄。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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