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所得稅法翻修-訂反避稅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避免集團企業藉由母子公司關係人借款方式,大量製造借款利息支出弱化資本並規避稅負,行政院會周四(19日)將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反避稅條款,但金融業排除適用,最快明(99)年實施。

所謂「反避稅條款」就是「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亦即企業超額負債利息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未來凡訂定資本適足率規定的金融機構,都可排除適用。

財政部將在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三讀後,明確訂定合理的負債上限。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是否採取國際通行負債及資本「三比一」的限制,需再與相關機關、業者會商。

「反避稅措施」對偏好利用債務資金做為併購財源的跨國集團,或利用關係企業間的相互舉債行為,進行盈餘輸送規避稅負的行為,具有嚇阻效果。

官員指出,國際間訂定「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多數是以負債與資本三比一做為「合理債限」的原則,舉例來說,甲公司的資本額為1億元,其債務上限最多只有3億元,超過3億元以上的借債利息支出,就會被剔除,不可以列為費用扣減所得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梁啟源上周四邀集財政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審查完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最快送周四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如果本周作業來不及,則送下周四行政院會通過。有關金融業應否適用「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財政部認為大陸均有此機制,企業融資舉債經營若超過適當比例,企業易利用舉債作為避稅管道,國外金融業也一律適用主張納入。

金管會卻認為,金控業者旗下所屬證券保險銀行等所屬關係企業眾多,會向金控公司融資,且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的資本有嚴格規範,希望能夠豁免此一規定。

最後決定未來凡訂定資本適足率規定的金融機構,都可排除適用,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商金控公司信合社等。官員說,現行所得稅法並無預防資本弱化的反避稅條款,關係企業經常藉由不合理的借貸行為,增加債務利息支出,藉由利息費用大增的形式,規避獲利應納的所得稅。

官員說,若順利修法,最快明年開始,企業借債經營,不管借款對象是關係企業非關係企業,均需受一定比例舉債限制,超過負債利息均不得認列。

經濟日報 2009.11.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