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 星期四

喪葬費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眷屬喪葬補助費眷屬喪葬津貼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別說明如下:


一、死亡員工喪葬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是在該員工死亡後才發生,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並不是生前所得,所以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二、眷屬喪葬補助費


1.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由所得人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2.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列單申報,由所得人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依互助辦法繳納互助金而發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核屬保險給付性質,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眷屬喪葬津貼: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而取得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20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