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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2016-06-10:運用海關進出口報單歸戶資料,調減五年免稅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及符合「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增資擴產五年免稅,合計申報免稅所得6.4億餘元。

該局於查核該公司申報之免稅所得計算公式時發現,其中「投資計畫產品收入淨額占全部產品收入淨額」比率高達98%,為釐清「投資計畫產品收入」申報金額是否正確,乃調閱該公司101年度全部進口報單,發現申報進口貨物約6.5億餘元,帳列該公司投資計畫產品之在製品,經公司提示補充說明,係因其生產設備(屬前端製程)歲修,致短期產能不足或市場需求大於供應量,造成需外購在製品以縮短交貨時間,購入後僅需進行簡易加工及檢驗程序(屬後端製程)即可出售,因此部分之銷售額僅使用到後端製程設備,並非屬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爰併同查得之原料及其他在製品轉售金額,暨非屬「投資計畫產品」之出口金額合計4.95億元轉列為非投資計畫產品收入,經重新計算免稅產品之收入比為91%,調增課稅所得額約4,500萬元,補徵稅額76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五年免稅之案件,如其產品均採一貫式生產模式,嗣因故外購半成品再進行產製,此類產品之銷售額無法全部歸為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營利事業應自行調整非屬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以避免造成補稅之情事。民眾如對以上說明尚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裕發 04-23051111轉7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6-10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2013-09-18:計算免稅所得時,「模具」支出應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屬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或未攤銷費用,按年提列折舊或各項攤提,或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第6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免稅產品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50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85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應將供作生產用之模具支出按其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非作生產使用,應於各該課稅年度結束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不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18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時,記得將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企業投資,推出一連串與投資有關之租稅獎勵措施,其中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效益最佳,惟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依法取得核准文件及相關投資證明外,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發現某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4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模具」乃現今生產事業生產商品過程中所不可或缺之生產器具,且由經濟實質而論,具有為企業創造所得之效應,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該模具非作生產使用者,不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外,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或因耐用年限不足兩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列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應將供作生產用之模具支出按其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補稅。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0/6/2


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之2者,應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所稅獎勵辦法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應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簡稱免稅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係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免稅所得7仟餘萬元。經審核其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成本表資料,發現其列報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中,部分產品係自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非由該公司自行生產製造,該部分產品尚無前揭免稅獎勵辦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該局重行核算免稅所得為4仟餘萬元。

該局說明,免稅獎勵辦法所稱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分別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或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銷售之所得,核非屬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範疇,尚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製造業5年免稅公式出爐

【王信人/台北報導】為了振興經濟,經濟部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擴大5年免稅,申請日期到今年底為止,企業引頸盼望財政部公布免稅的計算公式,終於在昨天出爐,新增減免稅額,以投資總金額為限。

促產條例修正第9條之2,增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要件者,新增投資產生的所得,享有5年免徵營所稅優惠。但本法也新規定,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以免減稅大於投資的本金的怪現象。

財政部昨天配合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重點為公司可選
擇「獨立計算」,或「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選擇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者,除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應正確獨立計算外,其與免稅所得有關之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要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予明確歸屬或作合理分攤。

工商時報 2009-10-30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研發設備不適用五年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若已適用研發投抵,就不能當作生產機器,其生產所得不能計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公司如有重複計算研發投抵及五年免稅的情形,將剔除補稅。
臺南市分局日前查核某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廠商的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全部的機器設備所生產的所得都納入免稅所得計算範圍,國稅局核對該公司投資計畫生產免稅產品所取得完成證明的機器設備清單後,發現有部分機器設備是置放於研發部門,國稅局進一步求證,該公司亦坦承這些機器設備的確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因此國稅局排除專供研發的機器設備所生產的產品之收入,重新計算可適用五年免稅的機器設備比率,核減免稅所得1,000 餘萬元,並補稅近300萬元。
臺南市分局表示,財政部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所規定的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僅限於供生產使用的機器設備、技術,並不包括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公司申報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機器設備清單中,如有非屬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在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先予以排除,以免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
如果機器設備已經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且適用研發投抵,其生產的產品收入就不可納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國稅局查核時也會特別注意公司是否重複申報,一經查獲,將要求公司只能擇一申報,並加以補稅。
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4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新增投資5年免稅申請開跑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條文自今(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後,各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紛紛磨拳擦掌欲投入增資計畫,以期符合租稅獎勵,並殷殷期盼該獎勵辦法發布俾申請適用。行政院亦於98年5月27日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帶動景氣復甦,該獎勵辦法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應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其要件為「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5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50萬元,「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1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10萬元,故投資門檻不高,希能增加公司投資意願。
 因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稅額多寡以投資總金額為限,所以投資金額愈多,可享受減免稅額就愈多,其投資總金額內容包含,(1)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及(4)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3)之20%、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以(3)之70%為限】等,均可計入投資總金額內。而投資支出項目如屬購置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支付價款,如屬新建建築物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另土地亦規定地上應有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並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以符合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
審查一科王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09
該局特別提醒,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適用五年免稅相關法規介紹、申請說明及申請書表格式已置於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www.moeaidb.gov.tw)重大政策\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稅相關事宜,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