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研發設備不適用五年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若已適用研發投抵,就不能當作生產機器,其生產所得不能計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公司如有重複計算研發投抵及五年免稅的情形,將剔除補稅。
臺南市分局日前查核某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廠商的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全部的機器設備所生產的所得都納入免稅所得計算範圍,國稅局核對該公司投資計畫生產免稅產品所取得完成證明的機器設備清單後,發現有部分機器設備是置放於研發部門,國稅局進一步求證,該公司亦坦承這些機器設備的確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因此國稅局排除專供研發的機器設備所生產的產品之收入,重新計算可適用五年免稅的機器設備比率,核減免稅所得1,000 餘萬元,並補稅近300萬元。
臺南市分局表示,財政部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所規定的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僅限於供生產使用的機器設備、技術,並不包括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公司申報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機器設備清單中,如有非屬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在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先予以排除,以免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
如果機器設備已經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且適用研發投抵,其生產的產品收入就不可納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國稅局查核時也會特別注意公司是否重複申報,一經查獲,將要求公司只能擇一申報,並加以補稅。
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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