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蒸餾酒稅額調降,菸酒業者如何申請退稅?

  蒸餾酒稅負自6月1日起調降,而在5月底前已進口或出廠之滯銷酒品,大部分業者對如何申請退稅,心有疑義?
 國稅局特舉例說明,5月底前出廠一瓶酒精20度0.6公升裝米酒應繳菸酒稅額為111元,但在6月1日後依每度酒精2.5元計算僅需負擔30元菸酒稅,業者如果5月底前已出廠送到已稅倉庫零售商處尚未出售滯銷酒品,可由原繳納菸酒稅的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退稅,而退稅方式有兩種,依原菸酒稅法規定滯銷酒品,可按銷貨退回方式退運回廠,經核准後全額退稅;但本次降稅措施,財政部為簡政便民特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滯銷酒品可在原地不動,而由原繳納人依5月31日止之滯銷酒品帳載數目,以銷貨折讓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稅差,但業者所取得之退稅,應轉予零售商並取得零售商之銷貨折讓證明單入帳,如此零售商進貨成本降低,雖是5月底前出廠酒品,仍然可以按降稅後價格銷售,也就是說降稅利益完全由消費者享受。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為防杜業者以不實存貨數量非滯銷存貨,向國稅局申請溢退冒退菸酒稅情事,及為促使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將於網站上公告核准退稅產製廠商、進口商、退稅產品名稱及金額供消費者查詢及申訴。各地區國稅局也已共同研訂退稅查核細部計畫追蹤查核,如有查獲溢退冒退情事,除應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並列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上述退稅申請原則上先以業者申報資料書面審核退稅,故業者應自行審視存貨數量是否真實及是否為滯銷存貨,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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