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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所稅組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06-28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公司出售股票,節稅三大方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此獲利,雖然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出售股票交易如有獲利,除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外,還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所以在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出售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損益,在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應特別留意出售的股票是否有下面所提到的3種情形,以減輕稅負:
一、出售的股票如果有包括國內上市櫃公司所配發的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二、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可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增加營利事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能善用上面所提到的三種方法,除了依法申報外,又可享有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LINE_V20181011_104113075定案版.mp4


審查一科 華審核員 (03)3396789轉13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12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出售債券與股票之損益應分別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股市交易益趨熱絡,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應依其性質分類,如出售性質不同之債券與股票時,應分別計算損益。


該局說明,債券與股票皆為有價證券,乃證券市場上之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對投資者而言,兩者皆可透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之融資手段。惟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雖然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其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含股票360萬元、債券3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部分交易標的歸類錯誤,更且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未真實反映債券及股票個別成本,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50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1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900萬元,除補徵稅額60萬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0.8倍罰鍰48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債券及股票皆為金融商品,合併計算成本並無錯誤,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理國稅局原核定無誤,依法並無不合,最後判決甲公司敗訴而告確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債券與股票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損益應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13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2017-11-27: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因屬權利交易性質,所產生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某建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於102年間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土地權益範圍為土地所有權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下稱土地容積權益),土地所有權人依該建設公司指定時間及規劃方式,將土地捐贈與地方政府並將土地容積權益信託登記移轉予買方或買方指定之人,嗣後,該建設公司於103及104年間銷售是項權益,於辦理103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取自買方之對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嗣經查得該建設公司購入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此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為權利交易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致遭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嗣後銷售權益所取得之對價,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為應稅收入。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27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2017-10-30:營利事業出售金融資產已實現評價利益,應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貿易普及下,企業從事進出口交易,匯率波動造成兌換損益成為企業經營所面臨之風險,故近年來企業往往會藉由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作為避險工具(例如:遠期外匯或選擇權等),將匯率帶給企業之不確定風險降到最低。

該局進一步說明,台灣上市(興)櫃公司自102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帳面金額調整至出售日當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

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期末評價損益因尚未實現,應予帳外調減,但出售時評價之損益因已實現,應計入課稅。舉例說明如下:在財務上,如公司以淨額表達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為150元(=損失200元-利益50元),在稅務申報時,其出售之金融資產評價利益50元屬已實現,應列為收入課稅,年底評價之未實現損失200元,不得列為損失(詳附表)。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出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再進一步追查相關合約及收付款證明資料時,該公司隨即主動補報103年度收入7,000多萬元,並補繳1,200多萬元稅款。財務上該公司出售之評價利益與期末評價損失係以淨額方式表達,惟於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時,未將已實現利益及未實現損失予以區分,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7,000多萬元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致短報所得額7,000多萬元。

該局提醒,為避免營利事業將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未依規定申報課稅,造成國庫損失,該局已將營利事業列報衍生性金融商品認列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列為查核重點,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20-附表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3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0


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2017-08-3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獲配之股票股利,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面額計算成本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出售該類股票得以面額為成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財政部於99年8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獲配股票股利所取得之股票,得按其面額列為計算出售該類股票之成本。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買進國內乙公司股票2,000股(每股面額10元),投資成本70,000元,101年度獲配股票股利500股,101年底以每股45元出售700股,其每股平均成本為30元[(70,000+5,000)/(2,000+500)],證券交易所得應為10,500元[700×(45-30)]。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獲配股票股利,嗣後出售該類股票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均得以其面額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8-31


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2017-06-08:高價乘人小客車的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大不同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節約能源,稅法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訂有成本限額規定,高於成本限額計算的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申報所得稅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稅法規定成本限額: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為500萬元。

2.超限折舊計算公式: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計算公式如下:超限之折舊額=依實際成本提列的折舊額 × (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嗣後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續提折舊仍應依上述公式計算。

3.乘人小客車出售損益: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仍應以全部成本依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小客車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的高檔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08年1月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汽車的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100萬)÷5年×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超限折舊額;嗣後倘經稽徵機關核定剔除補稅,將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6-22980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6-03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2015-06-23: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股權投資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來函詢問為配合集團進行組織調整,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讓與集團之另一外國公司,其價格應如何認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係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售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該被投資公司僅為一人股東,出售股權並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可作為時價參考,參照財政部8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規定,按交易日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淨值認定為售價。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投資設立之國外子公司股權,其原始投資成本為10億元,子公司淨值160億元,應按160億元減除原始投資成本10億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50億元。該國外投資股權之轉讓所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6-23


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2014-07-31:停業多年之公司,房屋遭法院拍賣而移轉,拍定價額經分配後,雖不足以清償債務,仍應計算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因虧損並積欠債務停業多年,遲未向主管機關申辦解散登記,誤以為公司名下財產經法院拍賣後,所得價款仍不足分配以償還債務,應無任何所得,致疏忽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申報亦未辦理,而遭補稅並另徵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甲公司因財務困難致積欠大筆債務已停業多年,惟遲未向主管機關申辦解散登記,嗣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遭法院拍賣,因無法提示房屋原始購入(或建造)成本證明有出售資產損失,經該局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因甲公司未曾召開股東會決議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復經該局核定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於好幾年前即已停業無任何營業收入,且因積欠銀行借款無力償還,致所有資產遭拍賣,怎會有多餘盈餘可供分配云云,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指出,因虧損而停業多年之營利事業,倘有財產經法院拍賣,仍應將拍定或承受價額列入拍賣年度之收入,依法計算課稅所得額,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林郁慧 04-23051111轉81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30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2014-07-14: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資產,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


1.若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2.然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購入1,200,000元之機器設備,98年度未提列折舊,於99年度以平均法,依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00,000元,100年5月以816,667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16,667元(資產取得價格1,200,000元-99年至100年5月折舊283,333元), 98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帳載餘額916,667元);惟若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糾正補列折舊費用,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8年度折舊,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716,667元(1,200,000元-98至100年度折舊計483,333元),資產出售收益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未折減餘額716,667元)。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北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宏玫 04-8871204分機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14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2013-11-15: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資產,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


1.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


2.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然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購入1,200,000元之機設設備,98年度未提列折舊,於99年度以平均法,依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00,000元,100年5月以816,667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16,667元(資產取得價格1,200,000元-99年至100年折舊283,333元), 98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帳載餘額916,667元);惟若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糾正補列折舊費用,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8年度折舊,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716,667元(1,200,000元-98至100年度折舊計483,333元),資產出售收益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未折減餘額716,667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注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李純綺 (07)7151511分機613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1/15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2013-08-20:營利事業出售國外基金所得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如有出售利得,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新臺幣(下同)3百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嗣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中有100餘萬元為贖回國外基金之處分收益,非屬前揭規定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爰自公司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加回,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7餘萬元,並處以罰鍰。A公司主張該基金係向我國境內之銀行購買,屬證券交易法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應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適用。惟查該基金之註冊地為盧森堡,屬在國外發行之基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同基金依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發行並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而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非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尚無免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外基金之區分,是以基金登記註冊地判認,而非以基金投資區域或代理募集及銷售地區為判認依據,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連育民 04-23051111轉717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8/20


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高價乘人小客車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協助導正社會風氣,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每輛價格達300萬元者)外,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例如某家營造公司於99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99年起至103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該局進一步指出,這些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嗣後若有出售或毀滅、廢棄者,營利事業在計算其處分損益時,要特別注意,仍應以實際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的正常折舊方法所計算出來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小客車之收益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經營食品買賣的甲公司99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出售汽車損失187,500元,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係於96年初購置該部乘人小客車,購置成本360萬元,預估殘值60萬元,耐用年限8年,甲公司後來在99年初以27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甲公司96至98年度各年度獲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237,500元【(限額250萬元-殘值60萬元)÷耐用年限8年】,其99年度出售汽車之損益,應以售價27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475,000元【購置成本360萬元-累計折舊1,125,000元〔(360萬-60萬)÷8年×3年〕】,因此應有出售汽車收益225,000元,而非以稅法規定限制金額250萬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887,500元【購置成本360萬元-(237,500元×3年)】計得之出售損失187,500元,甲公司因此遭調增所得額41萬餘元。

該局最後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審查一科 莊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7/23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有絕對效力;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一經登記所有權即移轉給買方,且價款收現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已可合理確定,因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96年12月22日將其所有土地及其上建物以980萬元出售與A君,雙方於同年月27日辦妥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在97年1月10日交屋;截至96年底收取150萬元價款。甲公司表示,96年度收款比例僅為合約總價的15%,餘款是否可如數收現,尚難確定,而且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至點交前,商品的風險及報酬還歸公司所有,也就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商品的報酬還沒移轉,因而至交屋日所屬之97年度才認列出售房地增益。不過國稅局認為,房地買賣交易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96年度認列出售損益,才符合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理由,買賣標的物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及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等規定,房地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給買方,買方於取得所有權後即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處分。甲公司會計基礎係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其移轉房地所有權給買方後,已完成大部分賺取收益的主要活動而將本件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主要風險和報酬移轉給買方。也就是說,不動產所有權既經登記,即生效力,縱賣方未點交,買方已擁有該房地的所有權,因而,法院判決房地買賣應以房地所有權移轉時作為營業收入認列時點。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並應將該出售房地增益計入移轉登記年度未分配盈餘「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項下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23111轉806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0/28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計算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損益要注意唷!

企業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其成本之認定,關係到出售股票時,證券交易損益之計算,然股票股利之成本究係依面額10元認定或僅註記股數增加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4年度以每股20元買進國內乙公司股票100萬股,投資成本2,000萬元,於97年度獲配乙公司股票股利25萬股,經重新計算後,每股成本變更為16元【2,000萬/(100萬+25萬)=16】,當甲公司於98年度以每股25元出售該股票50萬股,則有證券交易所得450萬元【50萬*(25-16)=450萬】;若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0元,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為250萬元(0+450萬-免稅額200萬=250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有獲配國內股票股利,於出售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須注意稅法新舊規定不同,以免遭調整補稅,造成困擾。

審查一科 吳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23


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黃金存摺買賣-個人公司都課稅

歸仁鄉陳小姐來電詢問:買賣黃金如有獲利,是否需要報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所得均要課稅,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


(1)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

【2010/01/04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申報課稅,其中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該局查得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餘元及非營業收入200萬餘元(出售房屋增益),合計1,000萬餘元,自行依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60萬餘元,惟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該局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餘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淨額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萬餘元【800萬餘元×6%+200萬餘元】,補稅40萬餘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2)23042270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