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災損報備延為三個月

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重大災害,財部已延長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報備,已延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稽徵機關也將會從寬認定災損金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大部分地區都受災嚴重,針對莫拉克颱風之災損,財政部已發布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核認災害損失,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只要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簽章證明的損失清單,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但特殊原因致無法取得相關證明者,受災民眾可以檢具損失清單,直接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稽徵機關視情況處理。
【2009/08/31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欠稅遭限制出境可提行政訴訟

因欠稅遭到移送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者,現在有機會透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了。許多人有因欠稅遭到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之慘痛經驗,此一涉及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基本人權遭到行政機關限制,過去行政法院認為不能向法院請求救濟。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而過往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該條所定的聲明異議程序,為特別救濟程序,異議人對聲明異議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而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始能提高行政效率,故其救濟程序乃採簡易的聲明異議方式,因此,如再允許異議人對執行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則有失行政執行救濟程序採簡明的聲明異議方式之立法本旨。
但行政執行法第9條條文,其實並無人民遭到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並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後,不能向司法機關以訴訟請求救濟的明文規定,上開拒絕給予司法救濟之理由,無非係當初行政機關向立法院提出行政執行法第9條立法草案所附,而未經刪除的立法理由說明而已。從而,行政法院以非法律條文本身內容作為依據,否認人民在人身自由遭到行政機關限制時給予進一步司法救濟之空間,歷來遭到各方反對聲浪,都認為該見解應予檢討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從善如流,於97年12月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確定行政法院的立場,變更其見解,認為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的明文規定,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的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的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於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的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的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由於行政法院見解轉變,現今因欠稅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者,若不服該限制出境處置,得向行政執行處的直接上級機關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若聲明異議遭到駁回,嗣後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注意的是,限制出境似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如此一來,依上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並不是一旦聲明異議遭行政執行署駁回後,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提起訴願,經過訴願程序,才能合法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特此說明。
(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08/31 經濟日報】


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如有欠稅則以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倘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前述全體股東或董事是為法定清算人。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產生,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是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條件,即使董事不具股東身分,如果公司欠稅不繳,一樣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呼籲,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對於擔任公司的董事,千萬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特別注意有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否則如安排出國旅遊或洽商,卻因公司欠稅而遭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ntact.gov.twhttp://ww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林昭旻 04-23051111轉83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款,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惟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志成 04-23051111轉221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對莫拉克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財政部已於日前就個人營利事業對於此次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及申報扣除應檢附之收據憑證發布新聞。而該局近日亦頻頻接獲營利事業和機關團體電話詢問對賑災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如何適用相關列支規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簡稱機關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而機關團體對賑災之捐贈只要是符合其創設目的,並無金額之限制。
該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或是向金融機構、郵局及金融機構以外之非政府機關(如慈善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所設立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捐款轉交政府機關者,均視為對政府之捐贈。
另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姚雅菁 04-23051111轉716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之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於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於其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要課徵要保人之遺產稅。
該局於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給付大筆保險費,為其子女投保多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子女,受益人為甲君,雖被保險人尚未死亡,未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惟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該等保單價值甲君所有,其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可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價值均漏未申報,該局乃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甲君遺產課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仍應併入要保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林惠玲 04-23051111轉22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非僅包括營利事業,還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旦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形,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以民間常見的神明會為例,神明會是前清或日據時期所留存以崇拜特定神明為目的,由特定人共同出資置產所組織之團體。會員或信徒常以神明會財產之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所屬神明會祭典活動。臺灣光復後對神明會比照寺廟登記規則予以管理,顯見神明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只要有資產租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為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曾經有神明會主張其從事公益活動,係公益慈善機關,雖有租金收入,應非營業稅之課稅對象,惟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國稅局表示,基於相同理由,財政部也曾經解釋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倘有將其所有土地、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另課以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呂淼江 04-23051111轉81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妥善規劃搶搭促產末班車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自80年施行後,即將於98年底施行屆滿。究竟促產條例落日後對企業適用租稅優惠資格有何影響?又企業要如何應對以安穩地搭上「促產條例優惠末班車」,分析如下。
由於促產條例即將落日,主管機關正積極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以作為促產條例的接續。「產業創新條例」預計於9911日施行,依其草案觀之,主要保留目前促產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物流中心」等四項功能別獎勵,其餘促產條例所提供之租稅優惠將予以取消。其中,對於一般企業影響最鉅者,莫過於五年免稅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等優惠。
目前財政部已針對促產條例施行屆滿提出處理措施,供業者參照與遵行。依該措施觀之,大致上,係以98年12月31日作為某項交易是否能適用現行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分野。例如,企業如欲就新購設備適用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優惠,須於981231訂購機器設備,並於兩年內交貨,該批設備方取得投資抵減。
另企業如欲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五年免稅,須於981231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計畫者,得適用之。再如,一家具備科學工業資格之企業,如欲享有進口國內無產製設備免徵營業稅之優惠,須於民國981231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認定方有該優惠之適用。
此外,現行促產條例中增訂第9條第2項,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至98年12月31日起新增投資也可適用五年免稅規定,應有助於業者降低稅賦。不過有別於以往五年免稅優惠,此項五年免稅優惠,於免稅期間內得減免所得稅的金額,係以投資總金額為限。另外應注意,公司如於該增資期間有兩次以上增資案,須併為一次投資計畫於98年底前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由此可知,雖然促產條例即將落日,惟公司只要注意相關期限的規定,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相關申請、屬於該限期的支出或可確認之交易,均可能適用促產條例規範的租稅優惠。另外,部分優惠尚可由業者自行擇定延遲適用(例如五年免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則實際上,只要善於規劃,即使在促產落日後,仍可受益於促產條例的福澤。
當務之急,應是檢視公司目前的資本支出計畫,如有購置設備的需求或增資需求,應於年底前訂購或提出相關申請。此外,並應對公司目前各項稅捐資產或負債做一檢視,通盤考量現有虧損扣抵或租稅優惠之到期日,或近期是否有哪些交易將造成遞延所得稅負債迴轉,再參考前述說明,將相關租稅優惠安排在該稅賦可能增加之期間,以有效降低稅賦成本。
(作者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諮詢服務會計師與組長)
【2009/08/28 經濟日報】


不符減稅退稅不成變補稅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公布,只要是因政府機關錯誤而導致民眾溢繳稅款,若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即不受五年的退稅限制。台北市稅捐處發現,有民眾想藉此規定退還溢繳的地價稅款,沒想到持有土地已不符合減稅規定,反而被補稅。
台北市稅捐處日前發現,台北市一位甲君繼承父親遺留下的四筆土地,並在89年間,以合於免稅規定為由,向土地所在的稅捐分處申請免徵地價稅退稅,當時稅捐處也核定退還甲君當年度所溢繳的部分稅款。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在今年1月21日修正並實施,若是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且不再限制必須是在五年內溢繳稅款。因此,甲君再次向台北市稅捐處申請退還自74年起至今所繳納的稅款。
台北市稅捐處派員重新到現場勘查,發現這四筆土地多年來部分作私人墓地使用,部分遭建物占用,已不符合減免地價稅課徵田賦的規定,應依法改課地價稅,及補稅6萬餘元
【2009/08/28 經濟日報】


基金會漏報捐贈補稅挨罰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某財團法人漏報捐贈收入,企圖適用免稅標準,供基金會負責人的子女列報捐贈扣除避稅,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經查獲後,不但遭到補稅,還被取消設立許可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要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才能免納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基金會列報收入550萬餘元、支出480萬餘元、餘絀數70萬餘元,並申報課稅所得額0元。


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基金會接受代表人之女甲小姐捐款500萬元,並向捐款人甲小姐購置房地,因未列報捐款收入,僅以預付房地款列帳,會計紀錄不完備,與免稅標準的規定不符,因此台北市國稅局乃核定A基金會,實際上的課稅所得額應為570萬餘元,並要求補徵稅款。


A基金會不服,主張捐款收入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用於購屋計畫,收入已經和支出相抵,才未申報該筆捐贈收入,實質並無短漏報捐贈收入,還提起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捐贈收入預付款分別屬於收入及資產科目,其會計處理並不相同,縱使A基金會將捐贈收入用於支付預付房地款,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捐贈收入並記入帳上,A基金會卻將該捐贈收入500萬元以預付款及保留款科目入帳,漏報捐贈收入500萬元,不符前揭免稅標準規定,應依法課稅。雖然A基金會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仍遭裁定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A基金會負責人之女甲小姐關係人,不但接受關係人捐款,使捐贈人甲小姐可以合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結果這500萬元的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甲小姐,且房地至今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顯然有違常情。


周賢洋表示,A基金會很明顯是為了以捐贈名義,提供甲小姐列舉捐贈扣除的管道。而且主管機關認為該基金會的業務項目偏離創設目的,且管理缺失頻仍,加上以「先租後購」方式購屋,遲未付清尾款及未辦理產權移轉,損及基金會權益,最後更廢止A基金會的設立許可


周賢洋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待遇,應確實依創設目的從事各項活動,財務收支也應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具備完備的會計紀錄,才能符合免稅標準的各項規定,享有免稅權益。
閱報祕書/公益慈善團體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可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要符合免課徵所得稅的要件,每年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其他各項收入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記者吳碧娥)
【2009/08/28 經濟日報】


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申報之案件,仍應依規定設帳並保存憑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A聯合診所合夥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該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原按該要點規定從甲君申報數核定,嗣後依該要點規定抽查,因該診所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乃重行按財政部頒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甲君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該診所94年度依該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只能以原申報資料作為書面審查所得額的基準,不可擅自以行政命令訂定審查程序,並調閱帳簿文據,不符所得稅法規定,且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意旨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乃稽徵機關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誠實記帳、申報所訂定,以達到便利徵繳作業之目的,非謂祇要申報之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之標準,即可不問該執行業務者有無設置帳簿憑證,甚或可免受查帳,蓋若如此,反而失去鼓勵誠實申報之目的並違反租稅公平。又該局訂定之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係有關各業別之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包括營業內及營業外淨利),核與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之所得額為營業內淨利概念並非一致,不在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範圍內。況縱認該局之書面審核作業要點所規定之純益率涵蓋所得額標準之性質,該處分作成時間係在97年3月間,惟該號解釋係於97年4月3日公布,依其解釋文有關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前段規定及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至遲於該解釋公佈之日起1年內失效,則該處分作成時間仍在釋字第640號解釋訂定之落日期間內,自難謂該局作成處分違法,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係為簡化稽徵作業並鼓勵執行業務者誠實記帳、申報所訂定,適用該要點之案件,仍應依規定設帳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尚非申報達該作業要點純益率標準,即可免除上開義務。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27


經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個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個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核其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所得稅。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甲君因建物遭他人占用,經訴訟結果,法院判決占用人為不當得利,應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之利益170萬元,屬其他所得性質,甲君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筆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所有建物遭人占用,該筆所得係屬租金收入性質,且訴訟期間長達10年,應分年認列為租賃所得云云,惟查該筆款項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返還,核屬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又該筆所得係於93年度收取並實現,依收付實現原則應併入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應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經依甲君提示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審核,准予追認成本費用5萬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取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非屬租金收入,為「其他所得」的課稅範圍,如果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有可扣除的實際損害,納稅義務人應該負舉證責任,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法務二科 鄭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27


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暫繳稅款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得將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不受應納暫繳稅額50%之限制。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50%為限。該50%比率係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計算,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計算應納暫繳稅額,並以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應納暫繳稅額,其中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可全額抵減應納之暫繳稅額,不受應納暫繳稅額50%之限制。
該局指出,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抵減稅額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原始憑證影本等,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方完成適用抵減之程序要件。公司當年度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於當年度暫繳申報時,因尚未完成前揭核定程序,因此,抵減當年度暫繳稅額之適用。又當年度暫繳申報前,已取得稽徵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電影法第39條之1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及相關法規所核發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者,該投資抵減稅額既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則可全額抵減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之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暫繳稅額者,應注意相關規定申報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27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落實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財政部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函放寬對國內證券商代購國外金融商品手續費的課稅解釋,明定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國內證券商甲接受投資人王先生委託購買外國股票,甲透過委託外國證券商A完成此筆交易。甲與王先生簽約約定甲收取的手續費中,有部分應轉付外國證券商者;當投資人王先生給付國內證券商甲手續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其中8,000元由甲轉付外國證券商A,則:
(一) 國內證券商甲應就2,000元部分,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40元(計算式:2,000元×2﹪)。
(二) 投資人王先生應按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就8,000元部分,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400元(計算式:8,000元×5﹪);考量該項給付額係由國內證券商甲轉付給外國證券商A,因此,王先生應繳納之營業稅部分,可由國內證券商甲代為報繳。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收取手續費收入應課徵之營業稅,得參酌上揭財政部函釋規定辦理。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賴玉鈴(07)7256600分機73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27


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職工福利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2%,超過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合併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雖依規定限度內列支職工福利,超出部分報其他費用,惟其旅遊名冊之參加人員僅為特定人員,並非全體員工,依上開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除將補助之金額合併員工薪資所得外,另通知扣繳義務人補辦理扣繳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支付員工旅遊費用時,應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參照海關進口稅則第87021020號規定,係指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者。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上開規定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及「完成登記者」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何?為利於稽徵機關實務執行,爰發布是項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於98年6月5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至於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 98/08/26


財政部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參照海關進口稅則第87021020號規定,係指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者。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上開規定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及「完成登記者」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何?為利於稽徵機關實務執行,爰發布是項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於98年6月5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至於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 98/08/26


包租公、包租婆出租建物收入課稅方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常接到民眾反映,部分個人以自有建物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涉嫌逃漏營業稅,因此財政部於97年11月5日發布函釋明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1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請從事出租建物行為之個人,如果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課徵營業稅者,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楠梓稽徵所 稅務員 沈亘惠(07)3522491分機50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26


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85年1月17日台財稅第851892257號函規定,公司經營應收帳款之收買業務,應於收取利息收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報繳營業稅;另該部85年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規定,營業人折價收買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按其折價金額,視為利息收入,依前揭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前二則函釋並未就統一發票之開立時點、對象及金額明確規範,稽徵實務上產生疑義,容有重新解釋之必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92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價差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以原持有該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為抬頭之特種統一發票,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而收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營業人之收入,主要係基於未來催收或處分時實際收取金額高於購買成本之利益部分,尚非購入時之折價金額。亦即營業人折價收買應收帳款時尚未收取利息收入,而係於催收收回金額或轉售該應收帳款大於購買成本時,才視為收取利息收入,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該部爰參照上開92年令釋意旨,發布新令規範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方式,並廢止85年 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釋,以資週延。
財政部賦稅署 98/08/26


外銷貨物公司員工攜帶出口,營業稅得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具規定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釋規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另依財政部94年5月26 日台財稅字09404530580號令釋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業稅申報之外銷零稅率銷售額,發現該公司未檢附海關出口報單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該公司主張貨物由公司員工攜帶出口,並提示登機證登船證匯款水單Invoice等相關證明文件,惟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且貨物數量、價額亦無從勾稽,尚不足證明,該批貨物確已自我國境內運銷出口,無零稅率申報適用,經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貨物出口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海關核驗簽章之出口證明或由快遞業者、郵局出具之單據等,以憑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中北稽徵所 雲股長 (02)25024181分機3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26


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買賣房屋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由於目前房地產市場景氣仍未復甦,一般民眾售屋常無利潤可言,致忽略尚有財產交易損益,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迨至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且發單補稅後,始主張出售房屋為財產交易損失,惟因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致無法獲得稽徵機關核實認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納稅義務人主張出售房屋,無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提示以上相關證明,才能免除被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購入及出售房屋時,應將其相關證明文件保留,俾便證明有無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而遭受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逕行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25


外銷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無最低金額限制

關稅總局表示,鑑於我國出口貿易深受全球金融風暴波及,財政部為提升外銷廠商出口競爭力,擴大退稅範圍,自本(98)年330日起,解除「外銷品可沖退稅額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FOB 1﹪以下者不予退稅」之禁令,為期1年,至99330日止。
該總局稱,此項優惠措施施行4個月來,申請退稅案件計達3百餘件,申退金額已逾新臺幣2千3百餘萬元。關稅總局呼籲所有符合條件之外銷廠商把握良機,儘速申辦。廠商如有沖退稅疑義,請向海關查詢,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533分機。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8/25


外銷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無最低金額限制

關稅總局表示,鑑於我國出口貿易深受全球金融風暴波及,財政部為提升外銷廠商出口競爭力,擴大退稅範圍,自本(98)年330日起,解除「外銷品可沖退稅額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FOB 1﹪以下者不予退稅」之禁令,為期1年,至99330日止。
該總局稱,此項優惠措施施行4個月來,申請退稅案件計達3百餘件,申退金額已逾新臺幣2千3百餘萬元。關稅總局呼籲所有符合條件之外銷廠商把握良機,儘速申辦。廠商如有沖退稅疑義,請向海關查詢,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533分機。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8/25


佣金支出應具必需性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87萬餘元,經依契約等資料查得其與支付對象同為國外公司授權之代理商,無需由支付對象代為仲介,且未能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剔除。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支付證明,惟就其資料內容查得,其與支付對象同為國外公司授權之代理商,自可逕向國外公司進口貨物,亦可向支付對象直接購買貨物,又支付對象為國外公司之代理商而非該公司之代理商,即因銷售進口貨品所得請求之佣金,自應向國外公司請求,故該公司並無須由支付對象代為仲介之必要等情,遂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具必需性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為要,以符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25


公司經營外銷業務,遭受外銷損失,應檢具證明文件,經查核確實應由該公司負擔者,可列報為當年度的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有一家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之廠商,96年度銷售資訊產品至香港,因所購買原料-電子零件發生瑕疵,致資訊產品出現接觸不良,遭到香港進口商索賠約一千萬元而申報同額之外銷損失。然該局查核時因公司無法提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產品損害證明實際支付賠償等文件,乃遭到剔除補稅約2百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尚應視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有結匯或匯付或轉付之銀行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郵政機關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國內以新台幣賠償,應取有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外銷損失投資時,要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法務一科 溫科長(06)229807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25


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營業人發行禮券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換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之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二種,營業人如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需再開立統一發票,如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買受人須另行支付差額者,營業人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營業人發行現金禮券者,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於出售時銷售行為尚未發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時,應依實際兌購貨物之品名、數量,由兌付貨物之營業人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發行禮券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內湖稽徵所 林股長 (02)27928671分機4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執行業務者列報複委託費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複委託費用,除應依規定檢附複委託之合約書外,並應提供複委託之事實內容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複委託費:一、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二、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認定。


三、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四、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其費用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該局查核執行業務者列報複委託費用案件時,執行業務者應提示被委託者確實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及其支付複委託費之資金流程等資料供核,如執行業務者未能提示相關資料,經查核無法認定複委託業務之事實且無付款資料等,將遭剔除補稅並送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複委託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稅務問答/房屋法拍所得應列報

桃園大園鄉涂先生問: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不用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它與自己出售同樣都是財產交易的行為,當然應列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下列二種:
(1)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2009/08/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稅款溢扣可申請退還

麻豆鎮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其公司因計算錯誤發生扣繳稅款溢扣情形,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溢扣稅款,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另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尚有未抵繳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另外,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後,如果發現有短扣繳稅款時,則應由扣繳義務人先行補繳,惟扣繳義務人依法可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2009/08/25 經濟日報】


接軌IFRS併購準則擴大適用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近來皆針對企業併購的會計準則進行修訂,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建宏說,新準則最主要的影響就是適用範圍的擴大。
他說,目前常有公司購買資產研發,或是因公司買回庫藏股,而讓大股東持股超過五成,在適用IFRS後,都會被認定為是「企業併購」行為,而被要求適用企業併購的會計處理準則。
台灣財務會計準則即將在2013年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未來併購交易準則適用的範圍更大、複雜度更高,公司損益可能因此波動更大。會計師提醒,企業應重視併購前的鑑價作業,以降低對公司財報的影響。
周建宏提醒,雖然新準則係適用於2009年7月1日後結案的併購,但新的會計原則對於併購執行的時點、併購後的盈餘及綜效評估等皆有重大影響。
此外,新準則對併購買賣方的認定也有很大的不同,因為IFRS是根據「經濟實質」作為判定基礎,可能會發生法律上與會計上買賣方認定不一致。
周建宏解釋,雖然實務上通常由存續公司認列商譽,但在IFRS下,是認定「真正拿到控制權」的那一方為買方。普華財顧執行董事游明德進一步表示,買賣方若是認定錯誤,將會影響後續的商譽(goodwill)認列,不但對於會計處理的影響重大,由於商譽可在稅上攤銷認列的,因此一旦買賣方認定錯誤,也會產生非常大的稅務風險。
周建宏也說,IFRS的併購準則還會進一步影響公司的損益波動。現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支付員工獎金,都可以視為併購成本的一部分,但新準則是規定與併購之後勞務較相關的費用,都要等到實際發生才可認列,也就是說,現在企業在進行併購時,常會將一些費用塞在併購的成本,以避免影響到併購後的盈餘,但因為IFRS非常嚴謹,這些美化財報手法,未來可能都不再管用。游明德提醒,外資在併購台灣公司時,都會事先評估無形資產商譽,並準確計算到併購價格中,以免對財報產生衝擊。
【2009/08/25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係由特定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為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即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自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祭祀公業如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期取得收益,自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僅有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勞務收入,並無其他收入,可參照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祭祀公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上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受補稅處罰。
信義稽徵所 林股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賣地8月31日前登記地價稅由買方繳

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但稅務官員提醒,地價稅納稅人要注意兩個時間點:一是831日(下周一),當天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得負責繳全年的稅負。二是922日,納稅人如果今年有買賣房屋,若欲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定要在9月22日前申請。
至於八八水災的受災戶就不必太擔心,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因莫拉克颱風造成土地因山崩、土石流等因素無法使用的災民,地價稅一律全免,稅捐機關會主動派員勘查災害程度,提供災民租稅減免。
嘉義縣稅務局官員表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訂在8月31日,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日在31日以前,地價稅的納稅人是買方,若在31日以後辦完登記,賣方要負責繳稅。
此外,屏東縣稅務局潮州分局官員則提醒民眾,即使房屋稅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可能是用千分之十的一般稅率課徵,因為稅法規定民眾的土地若要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必須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一旦逾期申請,就只能等明年才能享受優惠稅率。
至於要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官員說,土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未提供出租或營業才有資格。
【2009/08/23 聯合報】


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佃農收取地主給予之補償費,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與地主乙君訂有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在案,乙君同意於解除三七五租賃契約完成後,立即將其土地持分1/3移轉予甲君作為解除租約之補償。乙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甲君之補償,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按取得土地公告現值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惟甲君未將該筆變動所得列入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局遂對甲君發單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之補償,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主動列入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21


生前購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所遺債權之估價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土地,於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被繼承人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權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老張生前購買土地總價款1200萬元,其土地公告現值為700萬元,已全數支付,但未及辦理所有權過戶就去世了,繼承人可以申報老張遺有債權7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之債權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其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確無法查得實際成交價者,得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債權價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21


民眾若欠繳稅款,土地、房屋也會被禁止處分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逾期未繳納,除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土地房屋亦可能被禁止處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為追繳欠稅並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等規避執行,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收稅捐保全之效。若嗣後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者,稅捐機關會主動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急欲出售財產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一旦財產被禁止處分,將影響出售時機或貸款的准否及申請貸款的額度。因此,若有應繳納之稅捐,仍請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21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移轉訂價接軌國際須再規範

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所需考量的事項繁複,雖力求合乎常規交易原則,惟囿於影響實際交易結果的相關市場變數,未能於事前精確估算,往往使交易的一方獲得過高利潤,相對另一方反有不合常規而必須補稅之虞,致使許多跨國企業多有在年終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需要。
目前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相關規定調整之結果,將使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不予調整」,所以企業多不得進行移轉訂價向下調整,已使跨國企業於實務上屢有重複課稅的風險。
關於企業在年度一次性價格調整的作法,主要先進國家的立法及實務作業,大多基於經濟實質原因而准予調整,唯也避免此一調整作法造成企業假藉年度一次性調整價格之名,而行實際操縱損益之實,相對而言,其限制或通用條件也較嚴謹。財政部日前雖個案上同意於特定要件下得進行上述調整,而不受上述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限制,唯基於我國移轉訂價實務與國際接軌,仍有賴進一步立法或明確規範適用之。
為建立徵納雙方對此議題的普遍共識,建議主管機關可參酌國際間主要國家的移轉訂價調整相關法令,進一步修正我國現行法令規定,以符實情,茲彙述國際間此一相關規範如下。
美國內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82-1條規定,移轉訂價調整依調整時點不同,而有不同方式:
一、辦理結算申報:企業自行於帳上進行移轉訂價調增或調減所得至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
二、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核前:企業自行申請更正者,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唯僅調增所得
三、稅捐機關進行查核而予以調整:原則上,稅捐機關將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中位數,且不允許減少課稅所得之調整
另以英國、德國、加拿大等國而言,其相關規範大體上與前述美國規定一致,且共通之處為:若調整內容合乎實際交易條件,且調整後的最終結果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則不論調整結果將造成所得額的增加或減少,企業皆得於會計年度結帳日於帳上進行調整。
我國移轉訂價實施近五年期間,企業已普遍具有常規交易原則概念,建議在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之下,企業於會計年度結帳日前進行移轉訂價調整,可依其實情調整所得;至於移轉訂價查準第7條相關規定所稱調整至中位數結果及不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乙節,則應僅適用於會計年度結帳日才調整之案件。理由如下:
一、 符合國際潮流並能反映企業實情
依國際間規定以觀,完備之移轉訂價調整應考慮三個層面:調整時點調整方向調整基礎。而我國現有法規,僅就調整基礎(中位數)、調整方向(不得減少我國稅負)規範,並未對調整時點有所著墨,無法反映企業營運實情。
二、 相關調整應以其是否符合常規交易範圍
按移轉訂價查準相關規定,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既均視為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而在結算申報之前,我國法令卻不允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之高點或低點,而僅以中位數為限。中位數之調整類如同業利潤標準而具有懲罰性質,故以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並經稽徵機關查核調整時適用,較符原意。
三、 結帳前之調整不致造成財務及稅務間之差異,進而不當影響稅收
會計年度結帳前之移轉訂價調整只是回歸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又該調整數既已計入企業當年度財務會計帳載數,並不會導致財務與稅務會計之差異數;此外,即使法令賦予企業自行調整空間,企業仍需依法備妥文據以證明受控交易合乎常規交易原則,而稽徵機關仍有審查核定權,將不致因此不當影響稅收。
【2009/08/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收取加盟金別漏開統一發票

嘉義市劉小姐問:加盟茶飲業所付的費用,加盟主應開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的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加盟主如有漏開發票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2009/08/21 經濟日報】


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3種核定,提起復查時,應注意其個別申請復查期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實施後,公司行號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另須辦理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等兩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會寄發3種核定通知書,倘有應補繳稅款時,也會分別開立繳款書。故公司行號若對該3種核定內容有不服時,應檢視其個別申請復查的提起期限,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利。
 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如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核定通知書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辦理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為1,470餘萬元,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47餘萬元,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後,應補徵稅額為0元,核定通知書於95年10月22日送達,該公司不服國稅局核定,依規定應於95年11月21日前申請復查,而該公司於95年12月14日始申請復查。案經復查、訴願決定均以程序不合駁回,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亦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略以,該公司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所載應補徵稅額為0元,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日後即95年10月22日後30日內申請復查。而該公司主張應以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95年11月15日屆滿翌日起計算30日內,為復查期限,顯有誤解,委不足採。國稅局以本件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5年11月21日,惟該公司遲至95年12月14日始提出復查之申請,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從程序上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收到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注意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否則按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已逾不變期間者,其實體即不再審論。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7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差旅費須附證明

新營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是否須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2009/08/20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境內債務 才可自遺產中扣除

50歲的Bob李同時擁有台灣美國兩國的護照,他每半年都會回台灣待上一個月時間,以維持自己在台灣的戶籍。
2007年時,Bob不幸在美國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然而在他名下的台灣房子,貸款還有五年才到期,他在2000年時才在美國貸款購置新屋,Bob突然過世後,還貸款的壓力瞬間落到他的兒子身上,其子同時也是Bob的繼承人,面對這樣的情況,Bob的兒子該如何申報台灣遺產稅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但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遺產,其遺產總額可有以下扣除額:
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死亡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為100萬元),不需要附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可從遺產稅額中扣除。
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若有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是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假設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每一筆債務皆應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直接且必要的費用。
但繼承人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四項扣除額必須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若在境外發生的喪葬費用,或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均不得主張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人或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死亡後,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喪葬費、應依法繳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未清償債務、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之直接費用,才可以列為遺產總額的扣除額。因此以Bob的案例來說,他在美國購買房子的貸款不能在遺產總額中列舉扣除。
此外,針對稅捐、罰鍰及罰金和未清償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的地價稅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若是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時,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攤的稅額,再減掉已扣繳稅款後的淨額,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若有「未清償債務」部分,也應檢附確實債務證明。若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私人借款債務部分,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標會債務則要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如果有票據債務,則應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8/20 經濟日報】


風災戶損失可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無論是莫拉克颱風的受災民眾受災公司,皆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分期或延繳各項稅捐,最長可達三年。其中災害損失嚴重的公司,還可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報備,除可延繳或分期繳納營所稅外,還可分五年攤提營所稅
賦稅署指出,為因應本次嚴重的災害損失,不論是公司稅、個人稅的任何稅捐,都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證明,只要證實無法繳稅,就可以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可達三年,由稽徵機關與民眾協調之後,依實際情況決定延繳或分期條件。
不過,若要申請分期或延繳稅款,必須在各項稅款的「限繳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期則不受理。舉例來說,個人因莫拉克風災而有財產損失,可在明年5月繳稅期間內提出災害證明,即可向國稅局辦理分期或延繳。公司行號部分,若因莫拉克風災而蒙受嚴重的災害損失,金額超過350萬元者,可向國稅局進行災害損失報備,可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當年度房屋稅可以全免;若房屋毀損三成至五成,房屋稅可減半。若要申請房屋稅減免,應在災害發生30天內提出。
此外,受災民眾也可在災後40天內,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賦稅署指出,稽徵機關將根據鄉鎮公所造冊及受災名單,主動派員勘查莫拉克災區的受災程度,並核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受災民眾無需自行申請災害認定勘查,若稽徵機關並未前往進行勘查,即使超過申請期限,也會接受民眾所提出的勘查申請。
【2009/08/20 經濟日報】


股價低點行使認股權節稅

今年底預計將有一波員工認股權屆滿既得期間,員工將可行使履約權利,會計師提醒,員工應選在公司股價較低時行使認股權,要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價值較低,是節稅利益較高的作法。等到未來股價上漲時,出售股票只要課證券交易稅
97年開始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很多公司趕在之前發行員工認股權,96年11月、12月間,曾出現一波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的高峰。一般發行員工認股權的公司都與員工簽訂服務契約,要求員工服務至少滿兩年以後才能行使認股權,所以從今年底開始,將有許多員工陸續行使認股權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指出,不論是對上市櫃公司或是員工來說,股價相對較低時,比較適合發行認股權,因為根據39號會計公報規定員工分紅要費用化,當股價愈高,公司發行認股權要認的費用愈多,員工要認列的課稅價值也愈高,因此當公司未來前景和股價都看好的時候,發行認股權對於員工來說才是具有吸引力的獎酬方式。
認股權課稅的方式,是依照員工跟公司履約時的價格,與可處分日當天的市價之間的價差課稅,視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其他所得」。等員工真正賣出股票時,那價格與員工個人綜所稅無關,出售股票時只要繳證券交易稅
所以,陳振乾表示,員工若領到認股權,應該挑選股價較低時行使認股權,將認股權轉換成股票,等到未來股價飆高時,再將股票賣出,只要課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是較為節稅的作法。
專精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企業評價師黃輝煌說,公司若發行員工認股權,要特別注意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根據39號公報規定,未上市櫃公司要採「內含價值法」認列認股權的費用,假設某家發行認股權的未上市公司,未上市時的淨值為每股12元,上市後每股30元,就要認列每股18元的費用,而且隨著股價上漲,要認列的費用愈高,一直要認列到認股權都行使完畢為止。
黃輝煌也提醒,上市櫃公司若要發行認股權,認股價格必須大於或等於發行日的股票收盤價,若為未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認股價格也要大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的每股淨值
【2009/08/20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國稅局採便民措施主動核認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造成納稅義務人鉅大財產損失,南區國稅局緊急採行便民措施,凡個人受災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由當地村(里)幹事或該局配合中央救災小組派往災區服務之同仁,彙總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即可認定,免再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目前配合中央救災小組派員深入災區,主動提供服務地區有嘉義縣分局臺南縣分局高雄縣分局(平地)、旗山稽徵所(山區)、東港稽徵所潮州稽徵所臺東縣分局等;而基於簡政便民,凡屬災區之個人自行向該局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仍可由國稅局同仁審核認定。
該局另表示,民眾自行申請災害損失,應於災後30日內提出,可採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等方式,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規定及表單等皆已放置於南區國稅局網站上,民眾可自行參考或下載運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電洽該局或當地分局、稽徵所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17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非被繼承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自非申請復查之適格當事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由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始為適法。
該局轄區甲君於93年間死亡,經調查核定補徵遺產稅額4100餘萬元,嗣甲君之債權人乙公司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申繳遺產稅,該局乃按乙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核定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12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其非申請復查之適格當事人,予以駁回,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為使強制執行程序得順利進行並兼顧確保遺產稅稅捐之取得,司法院與行政院乃會銜訂定發布前揭聯繫辦法。且上開聯繫辦法係為維持登記制度之完整貫徹民法第759條之規定,並避免債務人故不辦理登記,藉以逃避執行,特賦予債權人得代債務人繳清其遺產稅及登記規費,以利執行,與稅捐稽徵法第35條係針對稅法之納稅義務人所為之規定,兩者之規定意旨顯不相同。故稅捐稽徵機關縱依上開聯繫辦法第1條許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其債權人仍非稅捐稽徵法第35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件之納稅義務人既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公司僅係依上開聯繫辦法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之債權人,並非前揭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納稅義務人,自非申請復查之主體,乃判決乙公司敗訴。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18


8月8日莫拉克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營利事業對於8月8日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列報列舉扣除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財政部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下列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得依上開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請自行填註;如係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者,亦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繳費證明列報。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該筆捐款轉交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前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後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個人或營利事業應以上開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作為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之憑證。各慈善機關團體於彙總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
三、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1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四、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財政部同時提醒,上開代收捐款單位應據實填發捐贈收據,並請納稅義務人不得虛報捐贈金額,以免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 98/08/18


繼承人提領風災罹難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在新臺幣1,200萬元以下者,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嚴重災害,對於風災罹難者在金融機構郵政儲金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於提領時,如該項存款金額在新臺幣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依現行相關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惟考量繼承人可能因辦理被繼承人身後事宜,亟需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支用,乃配合規定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而本次莫拉克風災,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重大損失,考量災民亟需資金重建家園,為利於災後重建,爰將上揭提領金額提高1,200萬元,以解決繼承人應急之需。
財政部賦稅署 98/8/18


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水災報廢車退溢繳牌照稅

為減輕民眾災後重建的負擔,賦稅署昨(17)日宣布放寬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條件,因水災報停報廢的車輛,只要在99131日前,至監理機關完成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無須另外申請退還溢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嚴重災害,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的車輛,只要在99年1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車主在無法使用車輛期間所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主動提供服務地區有嘉義縣分局臺南縣分局高雄縣分局(平地)、旗山稽徵所(山區)、東港稽徵所潮州稽徵所臺東縣分局等;而基於簡政便民,而災區民眾若自行向該局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仍可由國稅局同仁審核認定。
原本依現行相關規定,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須進廠維修,可在水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向地方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就可以免繳納水災當天至車輛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若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維修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以退還。因此,若欲享有使用牌照稅減稅優惠,必須在天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因莫拉克颱風災情嚴重,災民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的退稅申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放寬規定,只要汽、機車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99年1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的車輛,稽徵機關就會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
【2009/08/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溢付營業稅有條件核退

竹北市范小姐問:營業人那些溢付稅額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1)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
(2)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4)前述三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009/08/18 經濟日報】


公司業務會議餐費扣抵從嚴

公司用以酬勞員工的各項費用,按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但若因業務檢討會議所支付的餐費,則是少數扣抵的例外項目。
會計師提醒,常有公司將高級餐廳的交際應酬聚餐費用,偽裝成業務所需的餐費,以為國稅局無法分辨發票憑證的差異,但最後仍被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剔除補稅。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公司用以酬勞員工所購買的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例如員工聚餐費用辦理員工伙食提供員工住宿支出的租金水電費瓦斯費,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不過其中也有例外,因為財政部也曾經發布過一項解釋令,若是舉行業務檢討會議的餐費,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但許多公司將舉行業務檢討會議的餐費,列報進項扣抵稅額時,卻因為發票憑證和一般交際應酬、或是員工聚餐的憑證無法明確區分,而受到國稅局的挑戰。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協理吳能吉指出,同樣是列報員工的餐費,公司必須能合理舉證聚餐的目的,才能順利扣抵進項稅額。舉例來說,如果是舉行業務檢討會議,要提供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出席會議人次,可作為國稅局查核時的佐證。
不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則提醒,就一般實務審查的經驗,只要公司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時,其中有「餐廳」的發票憑證,幾乎都會被國稅局挑出來進一步檢視,公司在列報前最好有心理準備。如果心存僥倖,把去昂貴餐廳交際應酬的費用,或是員工平時聚餐的支出,偽裝成可扣抵進項稅額的業務檢討會議餐費,就算是事先把相關的會議紀錄都準備好,只要國稅局搬出「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餐費的實際用途是酬勞員工,到最後公司還是會被課稅,就算提出文件證明也不見得有用。
吳能吉說,公司在列報進項稅額扣抵時,的確要注意被國稅局認定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若因業務需求送禮給客戶在禮物上印製公司的商標及廣告,一般來說可以申報為廣告費用,但曾經有一家公司常對外贈送自家商品,雖然都在商品上印製公司商標及「樣品不得轉送」等字樣,但國稅局發現這家公司逢年過節就送人,時間點太剛好,因此仍剔除該公司列報的廣告費用。
【2009/08/18 經濟日報】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交易行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己使用過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他人贈送的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17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惟已將是項所得填具免扣繳憑單,免責令賠繳但仍應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法扣繳稅款,但已將該項所得填具免扣繳憑單申報者,得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屬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間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給付薪資900萬餘元,其中包含給付員工獎金281萬餘元未依法扣取稅款17萬餘元,違反前述規定,但該公司已將該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因此免再責令該公司補繳扣繳稅款17萬餘元,但仍應依規定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北投稽徵所 莊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17


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日前公司廠房遭相鄰的A公司失火波及而損毀,嗣後自A公司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另補充說明,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高寶勝(07)5874709分機697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7


編者註:判斷原則為收到賠償款或違約金者,是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開立發票,沒有開發票(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電子申報新增土增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等

【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申報,建置了全國共通性「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可上網申報。
財政部日前公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工商時報 2009/08/17


天災損失抵稅限制放寬

財政部放寬天災損失抵稅限制,納稅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不僅報備期限一律自15日延長為30日,因故未向稅捐機關申請派員勘驗損失者,仍可自行檢據證明要求抵稅,災損從此不必「自行吸收」。
納稅人遭受颱風、水災、旱災、地震、蟲害等災害,導致財務受損的損失,依據稅法規定可以申請扣減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多種稅捐,損失抵稅的目的,在減輕納稅人的損害負擔。
不過,申報災害損失抵稅有條件限制,包括納稅人必須在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後,自損失發生日起15天內向稅捐機關提出損失勘驗申請,逾期者可申請再延長15天提出,但只限延長一次。
未向稅捐機關申請確認災害損失的民眾,如果沒有稅捐機關出具的損害證明,損失就無法抵稅。
財政部已經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根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決議,放寬災害損失的抵稅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經送交行政院審查,一經核定後即可發布實施,財政部說,凡是今(98)年內發生的災害損失,包括莫拉克颱風在內,即可依照新規定處理。
依據修正後規定,民眾或企業發生災害損失,稅捐機關受理損失勘驗的報備申請,除重大的天災事變,可由主管機關彈性宣布自動延長為30天外,災損減稅的報備期限一般只有15 天。
為使民眾或企業受到災害侵襲時,能有足夠時間完成申請報備的手續,未來不管大小災害,其損失報備勘驗的時間均為30天,但不再接受延期申請的要求。
為了確實降低民眾遭受災害的財務損害程度,財政部也修法放寬「未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損害」者,只要能夠自行舉證損失,並經稅捐機關查證屬實,其損失同樣可以申報抵稅,不會因此被剔除。
財政部說,目前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災害損失未報經捐機關派員勘查,只要能夠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已可核實認列損失減稅,因此一般民眾若遭逢天災,漏未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其損失只要證明確已發生,同樣應給予減稅的權利。

【2009/08/17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死亡配偶的債權人與繼承人代位繼承,對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生存配偶較不利

【王信人/台北報導】最近南部稅捐處向財政部申報案例,死亡配偶的債權人繼承人代位繼承,對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對生存配偶比較不利,對債權人有利。
以前,當死亡配偶名下的財產比生存配偶名下財產多時,生存配偶就可以依民法1030條之1,向「死亡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只有他(她)本人獨享此權利,可以分得2人財產合計的半數,減去其目前財產的差額。如果死亡配偶為大富豪,生存配偶分得的剩餘財產會相當驚人,造成轟動。
但96年5月民法修法時,拿掉一生專屬權之後,情勢大不同。死亡配偶的代位繼承者,也有此權利,因此死亡配偶的「債權人和繼承人」可以向「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改後的民法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所貸出去的資產就一筆勾銷。如果生存配偶是大富豪,就有可能被分走可觀的財產。
此外,財政部昨天配合發布解釋令,由繼承人或債權人向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代位繼承案件,移轉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下次移轉時,再一併照原地價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夫妻之間的土地贈與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財政部以前的解釋令也規定,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基於課稅應一致,所以這次也比照核釋,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其與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即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協議取得其名下的土地,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則是以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前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舉例來說,夫妻2人在80年1月1日取得土地50坪,當時的公告現值每坪10萬元,總值為500萬元。妻在今年8月1日過世,妻的債權人甲行使代位繼承,得到這塊50坪的土地。
可以向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等未來甲賣出土地時,再以未來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去80年1月1日的公告現值500萬元,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增稅。
工商時報 2009/08/14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應加計利息或滯納金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是否要加計滯納金。該局說明,代徵人(證券買受人)如屬未經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應視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應加計滯納金或利息。
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8月10日向乙君購買A公司股票,成交總價額1,000,000元,應納證券交易稅額3,000元。如證券買受人甲君於同年月日已代徵證券交易稅額3,000元,而未於次日(限繳日期)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規定,除向甲君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倘如屬未經稽徵機關查獲,代徵人逾期自動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應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
另甲君如未代徵證券交易稅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前揭規定補稅處罰;如未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者,應自買賣交割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證券交易稅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13


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代位(繼承)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書者,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96年5月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之規定,刪除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嗣經法務部解釋,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財政部考量於繼承人代位(繼承)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之土地,與夫妻之一方行使該項請求權所移轉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宜一致處理,爰核釋: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與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即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協議取得其名下之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原地價之認定,以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前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財政部賦稅署 98/08/13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未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營業人違反前揭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尚須按其所漏稅額處以1至10倍漏稅罰與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區甲公司87年2月至88年10月間,承攬乙公司新建住宅泥作工程,未依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後,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甲公司雖主張因故停業無法全數開立統一發票,經買賣雙方協商後,同意將該公司積欠協力廠商款項由乙公司代為支付,該代付款既自工程款中扣除後,應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雖代甲公司支付協力廠商款項,該代付款項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之一部分,甲公司自應就其所承攬工程之總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之,縱經乙公司同意,亦不得免開統一發票,該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主張不足採,予以駁回。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即應給與交易相對人原始憑證,以免遭補稅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13


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應收款項無法收回,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應收款項,如經催收無著,尚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應收款項,依其性質可分為營業性應收款項非營業性應收款項,前者係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生之貨幣請求權,後者則泛指因營業以外原因而生之貨幣請求權;由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因此應收款項無法收回之損失,仍應以是否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為前提,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始得以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2,100萬餘元,經查係為同業擔任保證人所發生之賠償款,因該公司營業項目並無從事「對外保證」一項,該呆帳損失產生之原因非屬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致,乃予剔除並補稅525萬餘元。該公司不服,表示其公司章程已載明「得對外保證」,故該保證行為與業務有關;惟查該公司章程約定之目的,僅係使公司負責人可免負公司法第16條第2 項之民、刑事責任,並非可據此而認定其有對外為保證之營業項目存在。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與業務有關之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方得列報為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該規定,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審查一科 尤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13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風災捐款保留憑證可抵稅

  援助莫拉克風災的災民,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捐款者,財政部表示,只要保留轉帳憑證、月結單等證明,明(99)年5月報稅,都可以適用列舉扣除額節稅。
財部昨(12)日表示,個人企業對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部強調,不論捐款形式為何,只要保留捐款證明並載明捐款金額與事由,均可減稅。財部提醒各金融機構及郵局彙總將捐款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
民眾透過以下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明年申報個人或企業所得稅時,都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或企業捐款給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的保管款專戶(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者,視為對政府捐贈,可以100%減稅,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
二、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繳款者,也視為對政府捐贈,需檢附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三、個人或企業向各金融機構及郵局開立的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四、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抵稅。
五、個人或企業以實物捐贈者,需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

【2009/08/12 經濟日報】


已扣繳稅款未繳加徵滯納金

  台南市某銀行王先生詢問:本銀行給付所得人利息所得「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要繳滯納金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本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繳稅款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情形,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依財政部68年10月2日68臺財稅字第36898號函釋,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2009/08/13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移轉境外控股財產留意稅負

  王氏家族第一代是台灣有名的製傘商,由於早年人力資源價廉,除了內銷台灣也有大量外銷,第二代後嘗試多角經營,逐漸成為一個成功的家族企業集團。王友欣(化名)和他的同輩幾乎都在美國受教育,父母親雖在台灣工作,卻也經常往返美國,財產分布台美兩地。2006年時,王氏企業決定加入成立控股公司行列,希望可以更有效運用企業資源,並照顧眾多的家族人員。
所謂「控股公司」,就是一般所稱的投資公司,純粹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主要目的所成立的公司,是企業集團很常運作的模式。企業集團在設立公司前,會先設立一家投資公司,再由此投資公司轉投資其他有實質營業活動的公司,由於投資公司的主要股東是企業集團的真正老闆,可以藉此方法控制整個集團的股權,未來經營權轉移時,只要將投資公司股權移轉給第二代,即可完成所有企業股權的移轉。
過去很多大老闆的作法,是直接將財產賣給由境外控股公司所持有的台灣投資公司,但後續會碰到許多問題,如台灣公司何來資金購買個人財產?如果追查資金流動,或許會追蹤到這家境外控股公司。不僅如此,因為台灣投資公司實質上是由大老闆個人擁有,若無意洩露此一事實,公司帳上又該如何呈現資金來源?
因此,現在的處理方式,多半是由個人成立境外信託,例如將信託設在新加坡庫克群島等地,接著將個人名下財產,如銀行存款、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等放入該信託,再由這個境外信託持有境外控股公司
目前境外控股公司多會成立在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或是新加坡等地,接著由該控股公司投資數個「境外」公司,其中會包括未來實際上想要運用的台灣公司。應特別注意,欲長期持有的財產,才能轉給信託所屬投資公司,若是短期即會轉售且有大額獲益,仍不宜轉由控股公司持有。
此外,境外信託可依約定分配給受益人,該受益人可設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可設為美國公司並投資,如此一來境外資金便可合法進入美國。
其實,透過設立境外信託,並以受益人名義取得利益分配,擁有以下的優點:一、設立信託受益人時不需報備,且信託受益人可以更改。二、正式取得受益時,利益直接分配進入受益人的美國帳戶,不必繳納美國所得稅
贈與人非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以境外財產贈與不用課國所得稅或贈與稅,可以達到節稅目的,金額到達門檻後只需報備即可。按照美國規定,當受益人為個人時,贈與超過10萬美元、或是贈與美國公司超過1萬美元時,才需填報3520表(外國人贈與給美國人時填報的稅表)。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最低稅負制實施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居民,名下若有未上市股票、境外所得,要合併計算所得稅基本稅基,如果個人以每股20元轉移每股淨值1,200元的台灣公司股權,會被國稅局認為是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反而有贈與之嫌,因此若要規劃境外信託、控股公司,都應先諮詢專家,由專家協助進行完整控股架構的規劃,若需事先申報台灣贈與稅者宜先行申報納稅,避免遭查獲被補稅送罰。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8/12 經濟日報】


催收呆帳附存證函才可列費用

  【王信人/台北報導】經濟不景氣,企業銷貨的應收帳款收不回來時,可以直接認列為呆帳費用嗎?南區國稅局表示,必須是應收帳款已逾2年,且經催收後無法收回,並附有郵政機關送達的存證函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認列費用,從所得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呆帳損失須「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2項要件都要具備時,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又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是「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的證明要件,認定債權客觀上已經催收,且經催收後並未能收取。
 甲公司在9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2,500多萬元,為94年間的應收帳款,到96年度已逾期2年,甲公司於96年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債務人催收帳款,郵政以招領逾期退回,甲公司沒有再行使催收,就以郵政機關退回的郵件,做為呆帳損失的憑證,列為96年度的費用。甲公司認為,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且96年度也收不到帳款,當然是呆帳損失。
 但南區國稅局卻認為,因存證信函沒有合法送達債務人,沒有催收效力,與稅法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的規定不合,呆帳損失並沒有實際發生,所以最後剔除甲公司呆帳費用,補稅600多萬元。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再提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收帳款逾2年仍無法收回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視為已實際發生而列報費用扣除,不要因疏忽而喪失公司節稅的權利。
工商時報 2009/08/13


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如何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強颱莫拉克侵襲,造成全台灣受創嚴重,特呼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其相關規定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審查單位:
(一)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如係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如係向災害損失發生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三)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二款規定。
該局呼籲受災納稅義務人,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報備,民眾亦可利用該局網站所提供之「線上申辦」辦理,網址:http://www.ntak.gov.tw
(首頁\申辦服務及查詢\線上申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審查一科 稅務員 莊淑燕(07)7256600分機71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2


因莫拉克風災致發票泡水損毀,得免費更換或重新申購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日前莫拉克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印刷廠提供統一發票銷售供應應變服務,全國營業人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等代為購買之空白統一發票,因颱風豪雨泡水損毀,可於災害發生後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全省計有328個發票銷售點),憑原發票免費更換重新申購統一發票。
 納稅人對於免費更換發票或至非原購買發票銷售點重新申購統一發票之作業方式,如有疑問,可向財政部印刷廠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98/08/12


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又同條第3項亦規定,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但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近期將展開設籍於高雄市之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查核作業,因此呼籲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應自行檢視辦理股票移轉登記是否符合上揭規定,若有未合者,應函知本局,以免負賠繳稅款之責。
審查三科 稅務員 沈美鳳(07)7256600分機7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1


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始得列報投資抵減

 政府為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針對營利事業開發具競爭力之新產品或提升產業技術者,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只要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規定抵減稅額,享受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1,580餘萬元,經進一步審查研究人員名冊年度研究計畫報告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部分人員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且未提供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日誌資料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乃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560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168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11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仍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必要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仍以代理人代理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佣金支出355萬餘元,佔該公司部分外銷貨物價款約9﹪,該公司雖提示雙方仲介合約書結匯證明,並說明為獲得更多訂單,故提高佣金支出給付比率予代理人,但未能提示該仲介者洽商過程詢價報價等具體證明文件。經該局說明佣金之給付,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必要,該公司遂重新計算,自行剔除部分外銷貨物佣金257餘萬元,同意該局補徵稅款6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非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即可列報佣金支出,仍應仲介者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履行合約內容,有洽商過程的詢價、報價及收受訂單等具體事實,國稅局始能據此核實認定仲介事實,而核認有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