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時(前)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申請暫停營業,應於次期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雖申請暫停營業時得暫免申報營業稅;但營業人停業後常遺忘申報而遭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時注意申報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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