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如有欠稅則以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倘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前述全體股東或董事是為法定清算人。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產生,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是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條件,即使董事不具股東身分,如果公司欠稅不繳,一樣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呼籲,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對於擔任公司的董事,千萬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特別注意有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否則如安排出國旅遊或洽商,卻因公司欠稅而遭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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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科 林昭旻 04-23051111轉83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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