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公司經營外銷業務,遭受外銷損失,應檢具證明文件,經查核確實應由該公司負擔者,可列報為當年度的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有一家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之廠商,96年度銷售資訊產品至香港,因所購買原料-電子零件發生瑕疵,致資訊產品出現接觸不良,遭到香港進口商索賠約一千萬元而申報同額之外銷損失。然該局查核時因公司無法提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產品損害證明實際支付賠償等文件,乃遭到剔除補稅約2百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尚應視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有結匯或匯付或轉付之銀行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郵政機關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國內以新台幣賠償,應取有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外銷損失投資時,要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法務一科 溫科長(06)229807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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