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金融服務業聘請國外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設備,其給付國外技師之修理費應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聘請國外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設備,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屬一般計稅之營業人購買前項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可以免予繳納,其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兼營比例繳納。因金融服務業非屬一般計稅之營業人,購買前項勞務時,應就給付額依百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繳納之。
該局呼籲,金融服務業購買國外勞務時,應特別注意須就給付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將造成漏報營業稅額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得不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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