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交易行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己使用過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他人贈送的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