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如何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強颱莫拉克侵襲,造成全台灣受創嚴重,特呼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其相關規定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審查單位:
(一)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如係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如係向災害損失發生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三)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二款規定。
該局呼籲受災納稅義務人,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報備,民眾亦可利用該局網站所提供之「線上申辦」辦理,網址:http://www.ntak.gov.tw
(首頁\申辦服務及查詢\線上申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審查一科 稅務員 莊淑燕(07)7256600分機71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