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個人漏報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應補課贈與稅並送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個案調查案件時,查得納稅人張君78年度與朋友陳君共同投資購買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土地,並以其中1人陳君名義登記,事隔10幾年,共同投資者年歲已大,乃於95年度協議將土地回復登記在當初實際投資人名下,惟張君並未登記在自己名下,而以兒子名義登記,且至該局查核時,張君都未辦理贈與申報,後來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規定,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695萬元為贈與總額,補課贈與稅69餘萬元並移罰。
該局表示:張君78年度共同投資購買土地並登記在陳君名下,就該土地張君對陳君則有「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其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95年度張君將應回復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土地,以兒子名義登記,即張君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予兒子,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而非同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一定要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申報,以免被查獲除補課贈與稅外,仍應送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林玉英(07)7256600分機728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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