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樂活節稅/境內債務 才可自遺產中扣除

50歲的Bob李同時擁有台灣美國兩國的護照,他每半年都會回台灣待上一個月時間,以維持自己在台灣的戶籍。
2007年時,Bob不幸在美國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然而在他名下的台灣房子,貸款還有五年才到期,他在2000年時才在美國貸款購置新屋,Bob突然過世後,還貸款的壓力瞬間落到他的兒子身上,其子同時也是Bob的繼承人,面對這樣的情況,Bob的兒子該如何申報台灣遺產稅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但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遺產,其遺產總額可有以下扣除額:
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死亡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為100萬元),不需要附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可從遺產稅額中扣除。
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若有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是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假設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每一筆債務皆應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直接且必要的費用。
但繼承人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四項扣除額必須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若在境外發生的喪葬費用,或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均不得主張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人或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死亡後,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喪葬費、應依法繳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未清償債務、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之直接費用,才可以列為遺產總額的扣除額。因此以Bob的案例來說,他在美國購買房子的貸款不能在遺產總額中列舉扣除。
此外,針對稅捐、罰鍰及罰金和未清償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的地價稅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若是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時,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攤的稅額,再減掉已扣繳稅款後的淨額,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若有「未清償債務」部分,也應檢附確實債務證明。若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私人借款債務部分,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標會債務則要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如果有票據債務,則應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8/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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