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對莫拉克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財政部已於日前就個人營利事業對於此次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及申報扣除應檢附之收據憑證發布新聞。而該局近日亦頻頻接獲營利事業和機關團體電話詢問對賑災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如何適用相關列支規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簡稱機關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而機關團體對賑災之捐贈只要是符合其創設目的,並無金額之限制。
該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或是向金融機構、郵局及金融機構以外之非政府機關(如慈善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所設立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捐款轉交政府機關者,均視為對政府之捐贈。
另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姚雅菁 04-23051111轉716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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