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非僅包括營利事業,還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旦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形,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以民間常見的神明會為例,神明會是前清或日據時期所留存以崇拜特定神明為目的,由特定人共同出資置產所組織之團體。會員或信徒常以神明會財產之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所屬神明會祭典活動。臺灣光復後對神明會比照寺廟登記規則予以管理,顯見神明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只要有資產租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為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曾經有神明會主張其從事公益活動,係公益慈善機關,雖有租金收入,應非營業稅之課稅對象,惟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國稅局表示,基於相同理由,財政部也曾經解釋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倘有將其所有土地、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另課以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呂淼江 04-23051111轉81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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