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妥善規劃搶搭促產末班車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自80年施行後,即將於98年底施行屆滿。究竟促產條例落日後對企業適用租稅優惠資格有何影響?又企業要如何應對以安穩地搭上「促產條例優惠末班車」,分析如下。
由於促產條例即將落日,主管機關正積極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以作為促產條例的接續。「產業創新條例」預計於9911日施行,依其草案觀之,主要保留目前促產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物流中心」等四項功能別獎勵,其餘促產條例所提供之租稅優惠將予以取消。其中,對於一般企業影響最鉅者,莫過於五年免稅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等優惠。
目前財政部已針對促產條例施行屆滿提出處理措施,供業者參照與遵行。依該措施觀之,大致上,係以98年12月31日作為某項交易是否能適用現行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分野。例如,企業如欲就新購設備適用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優惠,須於981231訂購機器設備,並於兩年內交貨,該批設備方取得投資抵減。
另企業如欲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五年免稅,須於981231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計畫者,得適用之。再如,一家具備科學工業資格之企業,如欲享有進口國內無產製設備免徵營業稅之優惠,須於民國981231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認定方有該優惠之適用。
此外,現行促產條例中增訂第9條第2項,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至98年12月31日起新增投資也可適用五年免稅規定,應有助於業者降低稅賦。不過有別於以往五年免稅優惠,此項五年免稅優惠,於免稅期間內得減免所得稅的金額,係以投資總金額為限。另外應注意,公司如於該增資期間有兩次以上增資案,須併為一次投資計畫於98年底前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由此可知,雖然促產條例即將落日,惟公司只要注意相關期限的規定,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相關申請、屬於該限期的支出或可確認之交易,均可能適用促產條例規範的租稅優惠。另外,部分優惠尚可由業者自行擇定延遲適用(例如五年免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則實際上,只要善於規劃,即使在促產落日後,仍可受益於促產條例的福澤。
當務之急,應是檢視公司目前的資本支出計畫,如有購置設備的需求或增資需求,應於年底前訂購或提出相關申請。此外,並應對公司目前各項稅捐資產或負債做一檢視,通盤考量現有虧損扣抵或租稅優惠之到期日,或近期是否有哪些交易將造成遞延所得稅負債迴轉,再參考前述說明,將相關租稅優惠安排在該稅賦可能增加之期間,以有效降低稅賦成本。
(作者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諮詢服務會計師與組長)
【2009/08/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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