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暫繳稅款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得將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不受應納暫繳稅額50%之限制。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50%為限。該50%比率係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計算,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計算應納暫繳稅額,並以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應納暫繳稅額,其中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可全額抵減應納之暫繳稅額,不受應納暫繳稅額50%之限制。
該局指出,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抵減稅額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原始憑證影本等,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方完成適用抵減之程序要件。公司當年度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於當年度暫繳申報時,因尚未完成前揭核定程序,因此,抵減當年度暫繳稅額之適用。又當年度暫繳申報前,已取得稽徵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電影法第39條之1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及相關法規所核發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者,該投資抵減稅額既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則可全額抵減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之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暫繳稅額者,應注意相關規定申報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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