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日前公司廠房遭相鄰的A公司失火波及而損毀,嗣後自A公司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另補充說明,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高寶勝(07)5874709分機697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7


編者註:判斷原則為收到賠償款或違約金者,是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開立發票,沒有開發票(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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