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
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后:
壹、國稅部分(向國稅局申報)
一、所得稅︰
個人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十五日
內申請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
一次為限。災害損失經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
濟金部分外,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於申報該年
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
扣除。
營利事業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
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十
五日內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並以一次為限。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
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 ○ 二條
規定辦理。
二、營業稅︰
營業稅依特種稅額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
響或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及拓寬道路,致無法營業者,
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
算查定。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
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申報經核准,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
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
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7條規
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依菸酒稅法第 6條及菸酒稅稽徵
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
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
辦理退稅或銷案。
貳、地方稅部分(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一、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受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
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
稅;受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得減半徵收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十日內申報。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
堪居住程度,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稅捐分處申報查實
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
二、地價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
使用之土地,填具申請地價稅減免明細表,報經勘查
核定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其地價稅
全免。
三、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風災而遭受損害者,其
娛樂稅之查定,依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娛樂稅承辦
人員實地勘查結果,比照其扣除未營業之天數,以實
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四、使用牌照稅︰
車輛遭受風災或水災致損毀不堪使用,應即向監理機
關辦理報廢手續,若有進廠大修,短期內無法使用情
形,亦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據以依使用牌照
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停徵使用牌照稅,若有溢繳情事,
可依規定辦理退稅。
參、申請報備方式︰
如因故不克提出書面申請,請以電話或電傳先行報備,
並隨後補填災害損失清單,據以核定。本局及各分局、
稽徵所備有災害減免申報書表,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果仍有不明瞭的地方,請隨時向本
局查詢。
臺北市國稅局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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