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之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於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於其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要課徵要保人之遺產稅。
該局於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給付大筆保險費,為其子女投保多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子女,受益人為甲君,雖被保險人尚未死亡,未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惟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該等保單價值甲君所有,其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可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價值均漏未申報,該局乃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甲君遺產課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仍應併入要保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林惠玲 04-23051111轉22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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