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夫妻間股票轉讓之稅負問題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惟上開股票若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另因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上開股票贈與,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因贈與取得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而欲申請退稅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第2、3、4聯正本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影本等資料,向該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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