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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2017-12-12: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可以拿來抵稅,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


1.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


2.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而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為避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外,應按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700萬元)甲君在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時,就已經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以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則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2項「易於變價」之規定,即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之徵收補償計畫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始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可據以申請實物抵繳。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2013-10-21: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皆因「繼承」而移轉,可以全額抵繳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 ×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另外,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小華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在王小華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而且,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20萬元,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至於其餘180萬元稅款,納稅人必須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0/21


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2012-10-29: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這樣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另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釋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以王小明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3,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100萬元,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200萬元之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因該2筆土地係經劃設為公設地後,始由王大明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依前揭規定與函釋意旨,得以該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3,000萬元)】,則納稅人可就該2筆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2筆土地中,與抵繳限額10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徵收科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0/29


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生前提供財產抵押作保,以該財產抵繳遺產稅時須扣除擔保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之財產其「抵繳價值」,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外,如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南區國稅局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將土地提供第三人貸款擔保,繼承人乙君申請以甲君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局以抵繳土地設有抵押權,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因系爭土地設定權利價值1億元超過核定土地價值7千多萬元,抵繳價值已為0元,乃否准抵繳遺產稅。

乙君不服,主張系爭土地於繼承開始前已有抵押權設定,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價值時,對該抵押權不予承認,則在實物抵繳之價值核定時,即應採同一原則,按遺產價值准予抵繳,方屬合法合理合情;唯經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生前提供財產為他人擔保,截至死亡日前尚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由於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可期待其變為現金,使其結果與以現金繳納相同,故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價值與抵繳價值的計算有所不同,請納稅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徵收科 楊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7/17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金額怎麼算,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另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釋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以王大明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之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因該2筆土地係經劃設為公設地後,始由王大明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依前揭規定與函釋意旨,得以該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則納稅人可就該2筆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2筆土地中,與抵繳限額20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3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價值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1.如該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不受抵繳限額之限制,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


2.否則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 ÷ 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如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納稅義務人因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為1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如該土地係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由被繼承人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依前項規定計算,得以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5萬元【200萬元×(100萬元÷4,000萬元)】。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4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將受限制

(桃園訊)財政部為維護稅制公平,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自99年1月13日起,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將原准以全額抵繳稅額,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此次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主要考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已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之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避免免稅財產之抵繳優於應稅財產之不合理情形。同時鑑於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繳價值是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該等土地之市價,為防止少數人的投機心理,避免形成稅制不公,因此配合修正。其計算方式如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但為充分顧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對於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仍然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1


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

富人利多-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2009/09/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