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生前提供財產抵押作保,以該財產抵繳遺產稅時須扣除擔保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之財產其「抵繳價值」,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外,如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南區國稅局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將土地提供第三人貸款擔保,繼承人乙君申請以甲君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局以抵繳土地設有抵押權,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因系爭土地設定權利價值1億元超過核定土地價值7千多萬元,抵繳價值已為0元,乃否准抵繳遺產稅。

乙君不服,主張系爭土地於繼承開始前已有抵押權設定,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價值時,對該抵押權不予承認,則在實物抵繳之價值核定時,即應採同一原則,按遺產價值准予抵繳,方屬合法合理合情;唯經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生前提供財產為他人擔保,截至死亡日前尚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由於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可期待其變為現金,使其結果與以現金繳納相同,故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價值與抵繳價值的計算有所不同,請納稅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徵收科 楊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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