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 星期五

如何選用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在財務會計理論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1.平均法2.定率遞減法3.年數合計法4.生產數量法5.工作時間法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則,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節稅效果,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用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林錦雯(07)3302058分機624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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