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 星期一

臺南市楊小姐來電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以銷售時價或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應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規定申報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出售之房屋及土地係於不同時點取得,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時,納稅義務人應依契約所載房地價格分別填載申報繳稅;又所出售之房地如係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則納稅義務人可參考原始取得價格、最近市場銷售價格及其他資料決定本次銷售房屋及土地之價格,據以申報繳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房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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