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違反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及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銷售額應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之「漏稅罰」部分,擇一從重處罰;但應按何稅率補稅處罰?依財政部9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4039號令規定,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小規模營業人101年6月份經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為8萬元,嗣後被查獲該月份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務銷售額1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未達20萬元,故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10萬元部分,仍按1%稅率補稅處罰。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黃素勤(07)2367261分機647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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