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 星期四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經查獲後始提出進項憑證者,計算漏稅額時,尚不准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稅額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准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A君於99年1月至100年2月間經營網路拍賣,經該局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6百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30萬元。A君雖主張其於創業之初不知經營網站拍賣需辦理營業登記,以致於進貨時不知應取得並保存進貨發票或收據,其銷貨必有進貨成本,該局核定之漏報銷售額應扣抵進項金額後之餘額課徵營業稅捐云云,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者,應以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者為前提。本件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查獲前並未依規定申報進項與銷項稅額,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尚不得主張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計算漏稅額,故A君縱於行政爭訟階段提出進項憑證,皆係查獲後始提出,且未於查獲前申報作為留抵稅額,是該局計算其漏稅額時,認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尚無違誤,乃駁回A君之訴,全案告確定,至於A君於辦理營業登記後,其於登記前取得之合法進項憑證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該局說明,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既未辦理申報,自不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業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0號解釋在案。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5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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